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议决程序
1.议案、决定草案的提请程序。根据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实践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看,提出重大事项决定议案的主体一般包括四类:一是常委会主任会议,二是一府两院,三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四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5]一般情况下,以决定草案形式提出决定议案,其议案的提出者就是决定草案的提出者。不过,在以方案和建议形式提出决定议案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议案的提出部门、草案的提出部门和草案的起草部门三者不一致的情形:一是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和其他部门起草草案,并以主任会议名义提出决定草案;二是政府提出议案,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和其他部门起草草案,并以主任会议名义提出决定草案;三是政府提出议案,专门委员会起草并提出决定草案。[6]一般情况下,在决定议案不是决定草案的情况下,以主任会议名义提出决定草案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2.议案审查程序。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当中,很多决定议案和草案的形成,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代表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做法比较普遍。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做决定,必要时可以举行咨询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审议中,可以要求相关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和接受询问。[7](https://www.daowen.com)
3.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可以参照立法的审议程序,一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做决定草案的说明(委员会自己起草决定草案时)或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政府提交决定草案时),二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做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审议形式上,既要有大会审议,也要有分组审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是各种利益表达和聚合的过程,出现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有助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完善。[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