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确认选民资格的民事纠纷现象
以村规民约限制选民选举权
张常玲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基本案情(https://www.daowen.com)
2006年,起诉人张常玲与延庆镇石河营村村民于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1月30日,于某某代起诉人张常玲与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签订“入户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本村民离婚之后又再婚娶进农户伴侣者,不享受粮食补贴,同时不享受本村民应享受的任何村民待遇。”2007年2月5日,起诉人张常玲户籍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2016年4月初,延庆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选民登记时,公布的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没有起诉人张常玲的名字。张常玲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给张常玲出具答复意见:根据延庆镇某某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以及历届多年来选举的规定,空挂户、外来户,不进入村民委员会选举。起诉人张常玲与延庆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的协议视同外来户,故张常玲在延庆镇某某村没有选民资格。
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起诉人张常玲与延庆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有“不享受本村民应享受的任何村民待遇”的协议,但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起诉人张常玲并不因签有该协议而丧失选民资格,故此张常玲在延庆镇石河营村具有选民资格。判决张常玲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某村具有选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