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机构的组成及运行问题及应对策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关于选举机构的组成及运行问题及应对策略

1.关于选举机构组成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换届选举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根据以上规定,选举委员会是领导和组织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法定机构。

2.选举委员会组成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https://www.daowen.com)

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但这项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不进入选举委员会,虽符合法律规定,但选举委员会变为程序性、执行性的虚设机构,没有最终决定权,与法律赋予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不符。第二,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领导成员都进入选举委员会,这样解决了选举委员会权利虚化的问题,但面临一个必须辞职的矛盾。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大范围辞职,会让选民感到民主虚假,还可能导致工作脱节。

3.应对策略

选举委员会成员小范围辞职,能较好克服以上两个倾向问题。具体操作上须抓好四个环节工作:第一,选好配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人大主要领导担任,最好是现任但拟不安排连任的人大主要领导;副主任可由分管选举工作的人大领导和党委有关部门副职担任(党委组成部门副职一般不安排为代表候选人)。这样,即使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辞职后,仍然有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二,确定好选举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在确定选举委员会其他成员时,应考虑保持选举委员会稳定,尽可能安排不是代表候选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选举委员会,即使辞职,比例也不会大。第三,处理好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的问题。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辞职,可由任命他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如果来不及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常委会主任会议接受其辞职,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向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第四,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党委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决定选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委员会在党委领导小组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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