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民登记的问题
1.关于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新增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同时,依法公布选民榜,接受选民提出的申诉。
2.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选举法对选民登记实行增减登记法,从理论上讲比较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面临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近些年来流动人口增多,选民登记情况复杂,不可避免出现“错”“重”“漏”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流动人口量大,难以准确登记。据统计,中国流动人口数量为2.2亿左右,流动选民为1.8亿左右,这部分选民登记困难。从流出地来看,相当部分选民无法联系。从流入地看,由于选民自己不关心选举,很少主动去登记,可能漏登。而且在流入地对流动选民登记,规定有居住年限和居民身份等限制条件,也会导致部分人丧失选举权。二是人户分离现象突出,联系选民难。由于城建拆迁、农民进城转户、子女上学、就近务工、婚嫁、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不少人员无法联系。选民去向不明,居住分散,难以联系。类似情况在各地比较普遍,也给选民登记带来较大困难。三是其他类型人员,也可能出现错漏问题。如:(1)新增人员中的退伍人员、婚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临时返乡人员。(2)不在属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职工容易漏登。(3)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因各类犯罪嫌疑还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的人员。
3.应对策略
首先,搞好调查摸底,把常规性选民登记做实。根据实践经验,选民登记前,必须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主要掌握上次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和流动选民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分清和掌握正常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等情况。具体登记时,要认真核对选民。其次,设立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主动登记。“登记选民”这种常规性登记方式难免有错漏,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可能漏登,因此,需通过设立投票站引导选民自觉主动参加登记,这也是本轮换届选举的成功做法。可设登记总站和流动登记站,流动登记站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置,在规定的时间接受选民登记,再到登记站汇总,集中核对。其三,对流出和人户分离选民,穷尽联系办法进行选民登记。通过亲戚、朋友、电话、短信、邮件、QQ、信函等多种渠道,与外出选民取得联系,进行选民登记。对确实无法联系的人员要单独登记造册,暂不登记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若选举日前返回,再补办登记手续。其四,对外来人员,主动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进行选民登记。外来时间较长的选民,他们已融入当地社会生活,更适宜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入地除明确参加选举有关条件外,还应主动帮助外来人员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对未开具选民关系转移证明但愿意在该区参选人员,各选区根据选民意愿进行预登记,此后统一由区选举办通过信函、传真将《选民登记联系函》发送至其户口所在地选举工作机构,商请确认其选民资格有效后该区再正式登记。其五,对特殊群体人员重点核对,保证不重不错不漏。特殊群体人员主要是指企业下岗职工、归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精神病人、痴呆傻人群等等,对这些人员的选民登记,必须认真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