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关于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关于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些规定,既是开展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基本方法。

2.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选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在我国不同时期,选区划分的根据是不同的,有一个变化过程。1953年选举法规定,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1979年选举法修改为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但是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优先。1986年选举法修改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1995年选举法维持了这一规定,并一直延续至今。[2]实践中,这种选区划分方法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化导向。按生产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使选区划分行政化,容易选出单位领导,致使党政干部比例偏高。选举法重新修改后,选区划分还面临一些问题。如:城镇选区数量减少,人口相应增加;农村选区数量增加,人口相应减少;一些原来单独划分选区的机关单位由于选民数量较少不能单独划选区,需要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且可能会出现“大吃小”和“多吃少”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代表名额分配在选区划分基础上进行,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按户籍人数统计人口并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现行主要依户口来统计选区选民数,并据此分配代表名额,对于流动人口日益增加的情况,显得滞后,不符合实际。二是代表结构比例安排缺乏法律依据。选举委员会往往按代表群体结构分配代表名额戴帽下达到各选区。有些地方还硬性要求按比例选举。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分配也有很大主观随意性。三是选举法重新修改后,代表名额分配出现农村代表增加、城镇代表减少的矛盾,难以保证代表素质等问题。

3.应对策略

在选区划分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尽量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以社区为单位划分选区,不仅可以减少因选民、单位交叉混杂带来的工作量,把“单位人”统一视为“社会人”,而且有利于避免因部门与企业、企业与职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纠缠,减少选举工作的难度,有利于增强选民对社会的认同感,提高选举组织程度。其次,适当控制选区规模。选区的大小就是指一个选区产生多少名人大代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1995年选举法肯定了该“若干规定”的做法,并延续至今。从实践经验看,一般一个选区以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宜。适当控制选区的规模,既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参加投票选举,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其三,明确“大体相等”的比例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体相等”的比例限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人为操作,人口过分悬殊显然是不恰当的。建议选举法应明确界定“大体相等”的浮动范围,或者地方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时作出明确规定,限制实践操作上的随意性。其四,衔接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尽可能使县级人大代表的大选区套若干乡级人大代表的小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举资源和选民登记信息,以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其五,处理好联合选区不相隶属单位间的关系。在行政事业机关单位与街道社区联合划分选区时,要引导选民从选高素质代表出发,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防止“大吃小”和“多吃少”的问题,尤其要防止社区领导人当选代表过多。

在分配代表名额问题上。首先,分配代表名额要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因素。将选区内的流入人口纳入选民登记,作为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的重要依据,对流入人口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区域可单独分配代表名额,保证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其次,分配代表名额对结构比例加以引导。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和党员比例过大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硬性戴帽下达选出某方面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做原则性比例要求是必要的,同时引导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还可通过派选,提高基层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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