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候选人的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关于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候选人的问题

1.关于推荐确定候选人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两种方式提出候选人,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推荐者还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情况。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2.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出现的新情况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各地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有:一是代表候选人是否应设置一定条件。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是选民都有被选举权,没有条件限制。但倘若不规定一定条件,又可能把一些违纪违法“带病”的选民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这方面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嘉兴市秀洲区原区人大代表刘佳林本是通缉犯,但却当选为人大代表。二是政党、团体提名候选人偏多。有的地方,将政党、团体拟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纳入选民联合提名,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联合提名数量,实质还是政党、团体的提名。三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当代表。从目前来看,这部分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已占有相当比例,达到了20%至30%。但现实当中这部分人履职效果并不理想,把当代表作为一种头衔和荣誉。四是个别选民自主参选。先后有江西下岗女工刘萍、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梁树新、社会评论家李承鹏、时评作者姚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等公开宣布参加当地人大选举。选民参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五是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程序简化。从历次选举实践来看,选民在提名推荐候选人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则很少,能正式当选的更少。酝酿协商时可能存在提前圈定的问题。六是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法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由过去的“可以”改为“应当”,使这项工作成为必经程序。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问题。

3.应对策略

首先,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素质。有人提出,向选民宣传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素质是适宜的,这有利于选民在提出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慎重选择。这种规定既不应过于原则,也不应过多过细,应以方便操作,便于选民掌握为准。其次,对政党、团体提名在法律规定内适当给予限制。有人提出,两种提名方式应保持一定比例,才能互补。其三,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当代表予以正确引导。引导他们依法参加选举,对其所占比例注意控制,让那些事业上成功而又真正愿意为民办实事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其四,依法处理好选民自主参选的问题。根据选举法,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对选举中出现选民自主参选的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有序进行政治参与。其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必须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对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候选人。让选民自己作出选择,一定不能强行要求或诱导选民。对意见不一致的,一定要进行预选。其六,广泛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所有正式候选人原则上都应与选民见面。为增强见面效果,可引入竞争机制,组织候选人发表简短演说,还可用广播、电视、录像、网络等媒介向选民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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