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本质和特征
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而对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宜展开的调查,它区别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一般调查。通常认为,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国政调查权”的行使结果,近现代的立宪国家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国会拥有国政调查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国会拥有国政调查权起源于英国,其主要针对两类事项展开调查:一类是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如1936年对泄露预算秘密的调查,1948年对宣称大臣和文官收受贿赂的调查,1957年对泄露银行提高利率消息的调查;另一类是难以启动普通诉讼程序而受到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如1966年的煤矿灾难事件,1972年北爱尔兰的伦登德里星期日血案。各法治发达国家要么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调查制度——如德国、日本、比利时等,要么在宪法实践中发展出调查制度——如美国等。总之,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如今已是国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方法之一。
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时期一度被废除,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该制度后,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逐步得以完善。与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却并不频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盖由以下原因所致: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特定问题调查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缺陷,相关的程序机制不完善,临时性、补充性的宪法职能定位影响了特定问题调查的运用,启动门槛较高。(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应从以下几个特征加以把握:第一,主体的权威性。特定问题调查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的主体。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经成立,则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调查工作。第二,权力的法定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虽由国家权力机关组建,但其在调查过程中的职权范围与行使方式仍需符合法定原则。第三,调查对象的重大性和复杂性。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中的“重型武器”,特定问题调查不宜轻易使用,只有当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都不适宜进行调查时,才需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第四,存在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某一特定问题而临时设立的组织,是一问题一设立,此问题调查结束后即自行解散,它不同于人大的常设性组织。第五,工作程序的特殊性。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在于通过调查权的运用得出调查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常委会对此报告进行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调查委员会本身不具有决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