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权的行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职权的行使

监督法对特调委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材料获取权和保密权。为了获取所需材料,各地的相关法规主要规定了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调查手段,其中,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采用听取汇报、组织座谈、调阅资料、抽样、问卷、实地查看、网络调查、技术检测和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可谓调查手段丰富。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材料获取权的行使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获取材料的过程中能否享有并行使司法性强制权?若被调查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极为关键,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如果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调查恐怕难以深入。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我国各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规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调查委员会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如果遇到阻力或者受到非法干扰,调查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协助予以排除。[8]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或干扰特定问题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对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成有关机关、单位纠正,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撤销职务或者免去职务等措施。[9]此类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与强制性。(https://www.daowen.com)

从本次调查权的行使看,既有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以往监督工作相同的方面,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又有基于“特调”体现出的诸多不同方面,特点明显:(1)分量重。六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担任特调委副主任委员的同时,还亲自担任调查组组长,分别带队到市县调查,从而引起调查所在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2)依法行权。所有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均被要求佩带特定问题调查证,做到持证调查,充分体现职权行使及程序的正当性。(3)调查方式和手段具有独特性。从调查方式看,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在特调委成立之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预调研,组织专业人员设计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政府及其部门履职情况五个方面共7张调查统计表,委托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统计,摸清本地方“四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下一步特调委的调查工作更具针对性。调查手段方面,最突出的是每个调查组都分出多个调查小组,明察与暗访同时进行,现场问卷与抽样检测同步进行。省财政拨出专款用于调查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4)横向配合张弛有度。特调委充分掌握调查主导权,同时又得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按要求派出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分别参加6个调查组的调查活动,积极回应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咨询、询问,协助做好调查中的抽样检测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本系统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全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基础数据的入户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可以说,整个调查工作进展顺利,调查职权的行使高效、有序,彰显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性与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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