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就特定问题调查的整体而言,监督法有关程序的法定要求仅有三条:一是提请成立特调委的主体,只能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二是特调委的成立,必须“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三是特调委“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除此之外,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我们认为,特调委作为一事一设立的临时性监督机构,必然是根据调查对象的特点而决定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总体工作方案,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活动从2016年2月到2017年3月,全程大约一年时间;共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准备阶段、预调研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听取和审议报告阶段,以及决议跟踪督办阶段。但真正就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而言,应当界于特调委存续期间。(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先说时限。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计划,9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调查报告,而特调委自6月份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而成立。因此说,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时限,应是始于6月成立之时而止于9月常委会会议结束之日。由此可见,在实践中调查的时限可以根据事先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而确定。

关于调查的程序。从主体属性角度,特调委虽然具有临时性,但其角色定位、人员组成及职权的行使都类似于人大专门委员会。从本次调查看,主要以会议的形式经历以下法定程序:一是6月下旬,特调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实施阶段工作方案,通过调查委员会聘请专家名单,确定调查委员会分组名单,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二是8月中旬,特调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调查组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三是9月初,特调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报告。四是9月下旬,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这些都充分显示,特调委属于集体行使职权,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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