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的制作与公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调查报告的制作与公布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所获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才有权参与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的形成,并在调查报告中表明异议,其他参与调查的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此项职权。(https://www.daowen.com)

调查报告应否借助一定的媒体予以公开,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时也是做法各异,如成都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国企改制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中,并没有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仅在涉及改制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送区委、区政府。其他公民若想了解调查报告的内容,可向区人大常委会请求获取调查报告。我们认为,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监督机制,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将调查报告向民众公开,有利于民众参与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外,调查报告一般应该公开,以便于全社会的监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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