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协商
人大协商是人大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以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协商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可惜的是2016年,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稀少。戴激涛认为,宪法商谈体现了立宪政体的民主追求,是民主法治国家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承诺。[21]作者提及的宪法商谈是一个传统的西方现代政治学理论,着眼于中国特色实践可以表达为:各级人大代表与社会普通民众之间面对面的协商沟通,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公众利益。孙爽认为,在人大工作中制度化推进协商民主,要防止随意化、形式化和广泛化,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着力:积极开展立法协商,确保法律符合民意;推进监督事项公开,深化人大监督实效;建立任免干部公示制度,提升人事任免的主动性;引导公民参与决策,坐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保障人大协商卓有成效。[2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