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协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社会组织协商

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且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梁立新就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的价值体现和实现途径展开论述,他认为:社会组织的介入有利于提高公民协商参与的意识与能力,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有序化和理性化,更有利于培育协商民主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31]他建议创新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相关扶持机制,以提升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能力。虽然作者对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的价值进行了充分的强调,但就目前来说,社会组织协商虽然有所探索,但仍然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其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且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因此社会组织协商是协商民主建设新的生长点和运用空间,潜力尚未充分彰显,研究空间还很大。(https://www.daowen.com)

上述可见,随着2015年2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正式印发,2016年度专家学者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及拓宽协商民主渠道总体较为关注,研究成果呈上升势头,学者不仅对传统协商渠道展开专题探讨,还对新兴的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尤为重视。当然还有学者不拘泥于现有提出的七大路径,还将协商民主与现今新媒体技术相结合,以扩大协商民主的群体参与性。如董石桃和蒋鸽就提出“微信协商”这个概念,将当今最热门的手机信息传播平台与公民的政治生活相联系,指出微信协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以行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务微信协商和以政府工作人员个体为首的个人微信协商。[32]虽然微信协商有传播速度快、受众群体广、内容形式多样等诸多优点,但怎么避免微信协商流于形式或使其成为非理性舆论的传播工具还需要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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