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内涵和本质,包含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六大要素。第一,它指出了我国发展协商民主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政治前提。第二,指明了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既包括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也包括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指出了协商民主的客体,即民主协商的内容是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既有高大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有关系平民百姓切身利益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养老等实际问题。第四,确立了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只有坚持这条原则,协商才是真协商。第五,提出协商民主的目标是努力形成共识。民主协商并不必然达成共识,但是以凝聚共识、增进共识、形成共识为目标取向。第六,指出了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形式。就我们国家而言,党的十八大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决策,显然,协商民主在我们国家,已经是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民主体制、民主制度来谋划和建设。
理解协商民主内涵,还应当同协商、民主协商一起比较来看。协商作为一种古老的交往交流方式,自古就有、无处不在,广泛存在于自语言产生以来的人类社会之中。协商,应该是双方乃至多方的,要有交流和互动,回应对方的观点、意见和诉求。协商作为一种议事方式进入国家政治生活也很早,比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了朝议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协商民主则并非自古就有的。从学术意义上看,协商民主是运用现代民主理念重新审视和规范过去久已存在的协商实践,把这种古老的、至今仍广泛存在着的人类议事方式民主化,进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之成为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进入国家政治生活,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推进国家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相对于协商,协商民主产生了质的飞跃,它的本质是民主,它的鲜明特征是制度化。协商则成了实现民主的方式和途径,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民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协商民主应当具有平等、公平、公开等特点;协商方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因此,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既要按照民主的本质要求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使协商民主活动按照严格程序和议事规则来开展,充分体现协商民主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参与的郑重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也需要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实现民主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协商方式既可以是按照一定议事规则面对面的质疑、辩论和研讨,也可以是函电往来、网络议政;既可以表现为你说我听、我说你听,也可以表现为你在台下提、我在台上讲。但无论是台上台下还是网络视频,协商民主都要求有共同关心的主题,有协商各方之间的平等互动和交流。只有符合现代民主本质要求的协商活动,才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
就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而言,协商民主强调的是民主的理念、形式、体制,是一种民主形式和民主体制;民主协商则主要强调实现民主的协商行为和实践,是具有民主性、民主色彩的议事、交流方式。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制度形态、价值形态,这种民主形式,既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回归,又是对协商实践的制度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