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目标:均衡竞争、垄断、合作之间的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规制目标:均衡竞争、垄断、合作之间的关系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过程来看,区域与行业性的垄断是我国传媒业资源配置效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是恶性竞争的根源,即现有恶性竞争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能够被准许进入的竞争空间相对狭小,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涌入过多的资源,进而形成恶性对抗的局面。当然,基于我国传媒业具有事业与产业的双重属性,现有传媒业管理以话语权的控制为首要目标,经济性收益往往被作为次要考虑因素,主要是用来保障传播效率的激励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这两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恰恰是区域性与行业性的垄断,以提供获取垄断租金的可能。

基于此我们认为,由于我国传统媒体行业高度垄断的现状,行业规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如何促进竞争的产生,以及顺畅地向合作转化;其次才是如何放大基于垄断的积极效应这一层面的问题。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更高层次、更具效率的合作;否则,合作的目标很有可能重新指向垄断,形成新的效率损失。同时,在我国,传统媒体作为官方媒体是横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特殊行业,包括事业和产业两个部分。但是,现有关于竞争和合作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产业领域内的效率问题,而对于如何通过竞争与合作在公共传播服务领域内实现有效率的公平问题却鲜有涉及。

针对上述问题,行业规制的目标也将产生新的变化,以保证传播管理的有效性。那么,媒体规制的目标结构中,竞争、合作与垄断是如何确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呢?西方的媒体规制经验常常被简化为放松管制,即政府对市场力量的约束程度降低,释放更多基于市场机制的效率能量。它的前提是既有的强大的市场力量作为一种积极的能量被放大,以更大范围内的垄断来代替之前的竞争,进而形成面向国际市场或者融合媒介市场的竞争优势。而这一情况在中国却并非如此,甚至很多时候恰恰相反。首先,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规制的首要目标——传播话语权的控制机制如何得到保证?这是与现有政治体制核心密切关联的一个规制目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任何与此目标相抵触的改革都很难被推行。其次,市场竞争机制在媒体业的实现因此受到牵制。作为现有改革进程的既得利益者,官方媒体普遍缺乏进一步市场化的动力机制,更多寄希望于政府强化垄断利益,而不是希望参与竞争。因此,政府力量往往在媒体行业的期待中扮演着强力扶持的角色,而不是撒手不管,即类似西方的放松规制。

我们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与新闻传播业的灵魂,它是打破垄断坚冰,让媒体消费者权益和传播层面的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的最重要前提。合作应该是比竞争更成熟、更理性、成长空间更大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作,能够使得处于较低经营层次的媒体组织获得更高层次的传播运行能力,而这需要充分的竞争来保证。垄断力量是我们考察我国媒体融合背景下媒体规制变革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变量;并且,只有在“竞争—合作—垄断”的三维分析框架内才能够透视我国媒体融合关系的演变,寻找到优化媒体融合效应切实可行的优化目标和路径。

因此,对上述问题的反思告诉我们,关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规制目标价值的确立,应该结合我国媒体业“分类改革”现实,在改善竞争与重塑垄断两个方向上考察对媒体融合行为所进行的规制的价值,把是否能够带来社会传播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作为考察媒体融合行为价值是否实现优化的首要标准,并依托媒体融合关系的分析,对构建媒体产业市场和媒体公共服务平台两种效率提升机制作出相应的探讨,或许将突破原有研究仅限于产业领域或传播技术层面的讨论。

【注释】

[1]本文发表于2014年第6期的《新闻大学》。

[2]转引自曾珍:《报业参与媒介融合路径选择》,载《新闻界》2014年第14期。(https://www.daowen.com)

[3]陈力峰、左实:《主流媒体的价值与要素解析》,载《今传媒》2008年第7期。

[4]景跃进等:《专家圆桌:“第五个现代化”启程》,人民网-人民论坛,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401/c40531-24796857.html。

[5]刘春华、岳游松:《新媒体时代个人媒体与主流媒体的博弈模型》,载《新闻界》2012年第22期。

[6]李安定:《网络议程设置外循环系统研究》,载《新闻界》2012年第14期。

[7]陈文敏:《微传播时代的“公民新闻”谫论》,载《新闻界》2010年第6期。

[8]钟剑茜:《媒介融合时代新闻生产中的受众参与》,载《当代传播》2012年第1期。

[9]蔡雯、黄金:《规制变革:媒介融合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世界多国媒介管理现状的比较与思考》,载《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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