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文与散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章 韵文与散文

所谓诗,已如本书开头时所述,是诗的精神采取诗的表现的东西。诗的精神属于内容,诗的表现属于形式。诗的精神是什么,上面已经详说。以下,吾人主要考查诗的表现形式。

然而,艺术中的内容与形式,好像一张木板的表与里,人物与映像,实体与投影一样的,翻转这一面,那一面便出来了;这一面有变动,那一面也会变动;彼此是形成在相互不离的关系;所以,已经学过诗的内容的学者,由内容所映像出的诗的形式大体是怎样,在说明以前,大约可以推察得出来。但是,还得继续加以说明。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言语都是关系,仅在比较中始有其实在的意义。所以,在绝对意味上可以分别出诗与非诗的关系,事实上决不存在。仅仅作为抽象的概念,吾人始能想到这种东西。这里,广泛地就事实来看,则文艺在大体上都可称为广义的诗。因为如前所述,本质上没有诗的精神的文学,事实上几乎不能存在;并且既有其内容,则应当具备其映像的形式——诗之表现的本身。然而,吾人仅在比较的关系中使用语言。以下,所说的“诗”,指的是较之其他非诗的表现而比较纯粹的东西。

那么,诗应当有的实在的形式究是怎样?换言之,为使诗真成其为诗,应当有怎样的言语表现呢?不待说,诗的形式,不能不是诗的精神的投影。然而,所谓诗的精神,是指其自身主观的精神而言,所以在与其他文学比较上,凡由主观性最纯而最被强调的东西所投影的,其自身大约必会采取“诗的形式”。然而吾人不可不由更具体的思考以作形式的说明。

第一,我们都明白,诗是文学,是言语的文字的表现。所以像音乐或舞蹈,其精神不论怎样是诗的;但它不是属于“诗”的语言。在语言正当意味里的诗,常指的是作为文学的诗。其他,不过是“诗的东西”而已。所以考虑到诗的问题时,必然从言语的表现上去着想。这里,言语有两个思想的表达的要素。一个是辨功用,说事实,使人知道事情之意味的要素。即是语义——或语意——这是语言的实体的要素。但是,语言还有其他的要素。此即是给谈话时以机势,而与思想以勇气、情调的东西,即所谓语韵语调。此两要素中,前者是说明言语的“知的意味”,后者是说明“情的意义”。但是后者的本身不能独立,仅在与前者之意味相连结时而始能存在;可是,诗本来是情的主观艺术,所以这一点被视为特别重要,被作为表现所必须的条件。

这里还要重复说一次,主观艺术的典型是音乐,客观艺术的代表是美术。所以诗常像音乐样的歌咏,小说常像绘画样的描写。并且,不论东西古今,诗之所以以音乐为规范,以音律为形式者,原因正在于此。此即“韵文”“散文”的差别;诗之所以异于其他文学,被认为在于其韵文的形式。然而,本来的意味,诗所学于音乐者,在其精神而不在其形式。换言之,诗虽然要音乐样的歌,要有音乐样的魅力,但不必完全袭用音乐所具备的乐典之法则。因为诗是文学,是用语言表现,所以它自然有不同于音乐的独自的东西,应该另有其特色。

然而,称为韵文的东西,是把音乐乐典中,节拍的形式,直译为语言,是极定规的形式主义的东西。所以仅以此种形式的韵律之有无,作为诗与非诗的判然区别,吾人不能赞成。当然,这种思想,与诗的形式相关联,是长久以来的一般传统思想。然而传统的思想,不一定是真理。何况在今日称为自由诗的无韵诗,一般都承认其为诗,所以吾人最客气的意见,也能断言韵律不是诗的绝对条件。

然而,如开始时所说,诗本来是感情的文学;所以,若是没有作为语言精华(spririt)的音律,当然不能有真正的表现。并且,既是有音律,自然不能不与音乐的法则有某种默契上的一致。详细地说,不是符合乐典形式,而是和在乐典背后的音乐的根本原理——在音的关系中的美之根本法则——应该有某一本质的大体的一致。[280]因为言语的语调语韵,在其作为“音”的范围内,必然是属于音乐的本质的原理。在这里,不可把“韵文”这一语言,解释为形式定规的狭窄的意义。大体上若适于根本音乐原理的——因之悦耳的美音——一种有节奏的文章,即可称之为韵文,则一切的诗才可说皆是韵文,而且也不能不是韵文。

然而,这样一来,问题还是困难纷乱。何以故?此种意味的韵文,却不仅是诗,散文也可同样地说得上。文学都是语言的“联缀”;而且有所联缀,便必然有文章的调子、节奏、抑扬(accent)、机势。而且在这一点上,小说、论文,都是相同的;任何文学,不能完全没有言语的音调,也不可能有完全忽视音调的文章。并且这些散文的音律,虽是没有一定的节拍形式,然而,在根本却适于音乐原理——不如此,便不会好听——的真正自由律的形式。(https://www.daowen.com)

所以,把“韵文”这一语言,如用前面所说广义的意味,作粗杂的漠然的解释,则一切散文,皆包括于此概念之中,而语言完全成为打胡说。今日诗坛的认识不足,实在是对于“韵文”“散文”这一语言,大家缺乏一种定义。这里,希望大家抛弃个人的观念,先在常识上,不可不知道辞书的正解。辞书所正解的韵文是:有一定的规则严正的节拍,押着法则化了的押韵或韵脚,由对比调整音节(syllable)语数的特殊的定形律的文章。并且,没有这种定形律的以自由音律所写的东西,即是所谓“散文”。

所以,称为自由诗的诗,照辞书的解释,一开始便是属于散文。至少,是不属于辞书正确意味上的韵文。然而,自由诗在某一本质之点上,觉得与普通的散文不同。这里,自由诗的解说,常被称为“无韵的韵文”,“无韵律的韵律”。[281]但是,自由诗的解说,不能不作这种言语上的曲辩,有如白马非马那样的强辞夺理,则可以想到根本上是有点勉强存在。这样与其说是“无韵的韵文”,不如干脆说自由诗是散文——特殊的诗的散文——还好些。

然而大家害怕这一断定。怕这样的断定,自由诗便致命地被抹杀掉了一样。何以如此?因为说自由诗是散文,便觉得等于断定了自由诗系属于“非诗的”。换言之,“散文”这一观念,是常与“非诗”的这一观念相连结。这里为了使自由诗成其为诗,不能不极勉强地把它安置在韵文的中间去。

诸位把头脑放清晰一点吧。这种混乱之所以发生,其谬误乃在于一开始便想以“韵文”这种形式主义的规定来下诗的定义。如前所说,诗是必须韵律的。但是诗的表现,不一定要像韵文那种意味的,古典的,定规的格律。诗与其它文学在形式上的分别,不是这种定形韵律之有无,而在于其他更根本的地方。

诗与其他文学根本不同点是什么?不待说,是在于以“音律为本位的表现”。一切的诗,虽然不必是被规约的形式韵文;但是一切的诗——不论是自由诗或定律诗,在本质上都重视音律,以此为表现的生命。然而其他的小说等文学,在这一点上与诗不同。当然,如前所述,其他文学也有音律,也有作为自由律的调子;但这不是他们表现的主要点,仅被作单纯的属性处理。诗以外的文学,小说、感想、论文等,都是“以描写——或者是说明记述——为本位的表现”。

诗与其他文学在表现上显著的特色,实际,存于此一事实。所以若是广义的解释“韵文”,而以诗之特色为“音律本位之文”,始可将自由诗,定律诗包括于此一语言之中;更不须要像“无韵之韵”这样纷乱的谜语,来作自由诗的曲辩。对于此一本质上的韵文的定义,散文的定义乃是“非音律本位之文”;所以,若是在这种意味的语言中,则自由诗决非属于散文。

要之,问题乃关系于对所谓“韵文”“散文”的解释之如何?若将此等语言照文字的正解,按照辞书的形式观,则将形成“定律诗”与“自由诗”之对立;诗既是韵文,自由诗便不能加入到诗中间去。然而,在今日,一般人都承认自由诗(以前是很不承认的,自由诗之得到承认,是经过了长期的论战)。因此作为今日的立场,应当废弃辞书的释义,而以韵文为“音律本位之文”,以散文为“非音律本位之文”;不由定规的形式观来下诗的定义,而从本质上来下诗的定义。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