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与非诗的识域
如前章所述,诗是音律本位的文学;是将自由诗、定律诗都能包括在一起的这种意味的韵文——作为本质观的韵文。然而,若是如此,则这里又发生新的疑问。若诗之特色仅在这一点,则只要是以音律为本位,有节奏可以歌咏的一切东西,在文学的范围内,必然的,不能不说是诗;但是世间并非如此。例如苏格拉底在狱中写的伊索寓言的韵文译品,亚里士多德写的韵文的论理学,形式上确实是音律本位,是不折不扣的韵文;可是我们称之为诗则总觉得有点踌躇。还有,如铁路歌,为便于背诵史地之韵语,及教人道德与处世之教训的和歌等类,同样的,仅在形式上是韵文,而实质上不好称之为诗。这些文学,觉得只是属于“借用诗的形式”的别一种的东西。
因此,诗的形式,非从外部所能借用,而系由内部之必然所产生者。即是说:应是诗之内容取诗之形式者。那么,“诗的内容是什么”?什么是诗的,什么不是诗的呢?在答复此问题之前,吾人对于世俗之误见,不能不加以反驳。因为世俗常常以诗人为风花雪月之徒,视之为一种风流雅士。实在,我们诗人所难堪的是,今日的文坛或杂志社,完全不知道诗是什么;他们所属望的,乃在自然风物之吟咏,当四季变换时,写出美的随笔这一类的东西。而且我们从前的诗人,喜爱这种风流闲雅的趣味,常以吟咏自然为事。可是,在今日时代中的我们,为什么有重复这种事情的义务呢?世间要等到多久之后,才可以从过于是“日本人的”,过于是俳谐的“诗人”的观念中,给我们以解放呢?
“诗的东西”是什么?这在以前已经说过。即是,什么是诗的呢?完全是由个人的趣味来决定。昔时日本诗人,对季节之变换,或自然之风物,感觉其为诗的。但是,今日的诗人们,从人生社会的许多方面,可发现无限变化的诗的材料。例如,他们从酒馆、妓馆、银行、工场、机械、刑场、军队、暴动等而经验到诗的兴奋,在这里寻找新的诗的材料。而且,其他更瞑想的诗人们,对于人生宇宙的意义,更诗学的观念到特殊的诗的东西。
所以诗的本质,存于个人的这一边,而不在物的那一边。若是,有眼光的人看来,则宇宙之一切事物或现象,会觉得完全都是诗的。不是诗的东西一样也没有。实在,诗人所应作的,乃在于对于人,认为是无趣味、杀风景、俗恶、散文的这类东西,也能发现新的诗美,使诗的世界丰富。所以问题之所在,不是问什么是诗的,而是问诗人感物的态度是什么?此种特殊的态度,即是,诗的感动的态度,到底是什么呢?诗的精神之本体是主观,所以诗的感动之本质,其自身不外于是“主观的态度”。换言之,由主观的态度所看到的一切,其自身即是诗的,能成为诗的内容。
那么,主观的态度又是什么呢?这在前面已经再三说明过。即是,所谓主观的态度,是不由客观去认识事物,而使客观融解于主观之中,以感情的智慧去看事物。详细地说,是对于物不见其为物。而由主观的感情加以认识,以融解于心情之感动或情绪之中,因而知其存在之意味。所有的诗人们,皆是由此主观的态度来看宇宙。所以诗人看的宇宙,必定是有诗意的宇宙,其自身即可成为诗的内容。然而,非诗人素质的人们,则不是这种主观的态度,而是由其他的客观来看事物,所以纵使在形式上照韵律的规约,或者借用和歌俳句的格调,也写不出在真正文学批评上称得上诗的东西。
由此,吾人可以很清晰地把本质是诗的,和仅仅有诗之形式的东西,加以区别。如前面所举之例,苏格拉底之韵文或者是亚里士多德的韵文,不是由真正心情之感动而写的;而是纯粹在客观的态度上,以认识为认识,以理智为理智所写的。对于这,尼采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Also Sprach Zarahustra-Zarathustra又作Zoroaster,为波斯妖教开山祖,一般引以作为超人之意),则是将哲学驱入于主观之中,认识由感情所融解。所以后者是本质之诗,而前者则仅为形式上似诗,而实际不是诗。然而,在这种场合,若使苏格拉底,真正感动于伊索之传奇,由主观的感情加以书写,则这将不仅是形式的韵文,在本质上也可能成为叙事诗。亚里士多德的情形也是一样。哲学而由主观所写出,便也能和尼采一样。
前面所举的其他例子,如铁道歌、地理韵语、由和歌俳句之形式所写的处世训、道德训之类,都与此相同。这些文学的作家们,一开始便没有什么主观的感动,完全为事实而写事实,为教训而写教训。若是作者不是这种客观的态度,对于某种道德或处世的观念,直感到其在主观中的心情之意味,则其表现至少是属于本质上的诗。例如在孔子或耶稣的道德教训中,常常可发现是本质上应当视为的诗的文字。相反的,某小说家们作的俳句,不管他如何尽了技巧与着想之妙,入于观照的化境,但其所以使人觉得好像缺少了一点什么,当作诗看,不曾将其融解于主观之中的原故。(https://www.daowen.com)
由上所述,读者对于似是而非的诗与真正的诗,借用的韵文与实际的韵文,应该能正确地加以判断。要之,真正的诗,是“诗的内容”反映在“诗的形式”的。所以那种无内容的韵文,不过是无实体的、欺瞒的幻影。但是,吾人怎样能从实际的作品来判断作者主观态度的有无呢?一切的艺术,仅仅通过表现而始能理解。吾人对于在表现背后的作者的心理、态度,是完全不能推察的。并且显现于表现上的一切东西,必然意味着某种的形式,所以真正之诗,与似是而非之诗的区别,还是要在表现上以某种的形式来了解。
然而,此一问题,是属于纵使用数字最复杂的微分法,也不能计算出来的言语的微妙而有机的关系。在这一点上说,艺术的意味,仅由直感才能知道。何以某种诗,应觉其为真正的诗,某种韵文感觉其不算是诗,实由于言语的语意、音韵等在配合中的复杂微妙的关系。并且这是任何人的理性所不能计算的(若是这能计算得出,人便能用头脑创作名诗)。然而在此种场合,也只是大体的原则,通过一般的作品,能普遍地作不致错误的断定。即是,真正用感情所写出的真实之诗,其语言不是作为概念来使用,而是融入于主观的气氛,情调之中,其自身即系表露着“感情的意味”。反之,似是而非的诗,其言语是作为没情感的概念,纯粹在“知性之意味”上去使用(试将尼采的哲学诗,与其他学术的哲学,在此一点上,加以比较看看吧)。
所以,诗的表现的特色,其根本原理,不外是,不在“知性的意味”上使用语言,而诉之于“感情之意味”。诗之所以必须音律,毕竟也是因为此一原理;所以决非为了韵律而求韵律的形式,不过是因其自然的结果,而使诗成为“韵文的东西”。要之因为音律能表现出语言最强的感情,所以它决定了诗之形式,认为是第一义的东西。然而在音律以外的要素中,言语也能表达“感情的意味”,即是,如现在所要说的,不把语义作为概念使用,而将之融于主观感情之中,所以也能表现语感中的气氛、情调。并且,近代许多的诗(象征派、写实派、未来派等),特别重视这一点,这是大家所知道的。
因此,可以知道,诗的表现形式,不仅是音律,须与音律以外的要素(语感、语调)相结合,方始能完全。并且由此也可以理解到诗的音律性,不过仅系诗的重要之一部,而不必是其全部。实在,可称为具体之诗的,应该是音律、语感等的感情要素,由复杂的有机关系所结合的东西;实不可将其一个一个的要素抽象出来加以思考。所以诗的形式应当如何下定义才好呢?诗是如辞书所说,是形式的韵文吗?当然不是的。那么,就广义地解释韵文这一语义,断定其为可以包括自由诗及无韵诗的本质上的韵文吗?这几乎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是,这依然还未能说是十分周全。因为如前所说,世上既有有音律而无诗的精神的文学,这种情形既使在自由诗中亦无法保证其不会发生。
诗的形式是什么?现在所剩下的问题是对此命题的解答。总觉得好像甚么地方有一言而可说尽万事,对诗的表现之全部而提出真正清楚明白的答案存在,应当有此答案存在的。并且,若是此种解答能够完全,此时吾人便可立刻正确而且完全地能知道诗的表现之为何物。因此就能更进而作彻底的思考吧。[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