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的理念
“自由是个伟大的字眼。”[5]可以说,任何一位思想家,任何一位论及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的学者都离不开探讨“自由”这个概念,甚至在自然科学领域,都存在对“自由”的思考。自由究竟是什么呢?自由对人类来说意味着什么?自由的依据又在哪里?这大体上构成了自由的一般逻辑。
对于“自由”的定义,自古以来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自由的范围太广阔了,就像对哲学本身的态度一样。有什么样的自由观,就有什么样的哲学观;有什么样的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自由观。某种意义上说,自由概念的丰富性就如哲学思想的丰富性一样。对于自由的定义,我们只能从整体上来把握。
首先要谈及的是消极自由。它是最直接、最感性的自由,也是最肤浅的自由,最粗俗的自由。他把自由定义为不受限制、不受约束地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定义:“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6]消极自由被黑格尔称作“任性的自由”。它不在乎外界任何条件对自身的限制,并与这种限制对立起来,试图突破这种限制。消极自由,无论是对待自然的限制还是对待他人的限制都是一种对抗的状态。它像一个披戴枷锁的奴隶,欲反抗一切。然而,从哲学上而言,消极自由并不是自由的本意,不能纳入自由的概念中来。消极自由与其说是一种自由,不如说是一种欲望。他可以是人类最本真的感性欲望,却无法与自由的本质画等号。
真正的自由是从意志自由开始的。相对于消极自由,意志自由更多的是表明一种积极的自由。意志自由的前提是肯定个体并不完全受制于外界条件,亦是说,个体本身应受制于外界,但还有一部分不受外界限制的领域。意志自由就是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它强调的是人的行为具有选择性。选择是意志自由的要素,也是意志自由的体现。换言之,对于某一行为,我们可以选择这样做,也可以选择那样做;我们可以选择A方案,也可以选择B方案。就选择的意志上来说,我们是自由的。从宏观的角度看,我们可以选择任何一种生活方式。意志自由同时也包含思想的自由、精神的自由。它体现为思维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更多的体现在了思想的理论领域。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伟大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思维方式的创新,而这种创新就是自由之意志的极端表达。
在近代的语境中,意志自由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自由的责任。它的意思是说,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同时也负有意志自由的责任。进而言之,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某种行为方式,同时也选择了此行为的责任,我们要为此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在存在主义思潮中尤为明显。意志自由的发展最后终结为社会自由。如果说,意志自由是针对个体的自由而言,那它的逻辑结果必然是社会自由,也称为政治自由。
每一个个体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他做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具有社会性,个体只有在群体中才能生存。因此,受现实影响的人的意志,也必然会有社会的属性。我们做的每一个选择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并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和意志,从而对社会产生或大或小的作用。所以,自由必然是社会性的,是一种社会自由。一个社会群体的存在,无论是处于古代的农业化时代,还是处于现代的工业化时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有其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社会规范,这些社会规则和社会规范,有时表现为伦理道德,有时表现为法律制度。社会自由就是指的处于社会中的个体可以在社会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社会自由即政治自由。它离不开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义务,受社会的制约。相对来说,政治自由比意志自由更具有约束性。但从人的本质上讲,政治自由更接近于人的本质。总而言之,无论是意志自由还是社会自由,甚至是消极自由,都认为人生而自由,人追求自由,人理应自由。然而问题在于,自由的依据是什么,人凭什么自由,又为何要排斥、对抗不自由。
西方哲学传统把自由同真、善、美结合起来认为,人从降世以来,一直有追求真、善、美的本性。人的心灵是神的产物,原本保持着真、善、美的纯洁性,但人的心灵一旦与肉体结合,堕入世俗,人就失去了真、善、美的纯洁性,从人的本性中就会产生出对伪、恶、丑的厌恶和反抗,这种对立就是人追求自由的结果。人争取回归其本性的过程就是人追求自由的过程,人达到了真、善、美,就意味着达到了自由的境界。直到近现代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现,自由的依据才从神灵回归社会。(https://www.daowen.com)
卢梭、洛克、马克思、马尔库塞、弗洛姆等分别从私有财产、私有制、私人生产等视角分析了人之自由的依据。他们认为,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夺走了人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欺压、剥削、支配是人之自由的根源。人的能力的发展、个性的解放、精神的提升是真正的自由。不管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能轻易地认识并感知到自由的依据。当我们认识到某一种规律并运用这一种规律作出我们想要的产品时,我们是自由的;当我们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社会发展的进程时,我们是自由的;当我们表达出事物的本真时,我们是自由的。意志自由和社会自由都有统一的依据,只不过是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而已。当然,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会摆在我们面前,即自由的界限。
自由是否有其边界,抑或是说,自由就是一种任性、一种任意?前文已述,意志自由和社会自由都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前者是个体对自身意志的选择;后者是个体对自身社会权利的选择。但并不是每一种选择或每一次选择都能实现自由的目的。我们可能拥有了自由的过程,但可能会失去自由的结果。例如,在伦理行为中,我们有选择做好事或做坏事的自由,但两种行为的结果有可能是截然相反的。那么如何才能让结果也实现自由呢?这就要涉及自由和理性、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了。理性本身意味着必然性,它预示着遵循某种逻辑的变化与运动。自由的最终归宿其实就是理性。自由并不是毫无逻辑、毫无规律、毫无目的的状态,我们通常所说的“随心所欲”并不是自由的本真意蕴。当然,在世俗中,无论是思想还是行为,我们似乎只有摆脱了某种固定的模式和规律才能称得上自由。但无论哪个哲学家都没有承认过这一点,就算是喊出惊天一语:“上帝死了”的尼采也不否定自由的理性之维。之所以处于世俗的我们,力图挣脱理性去追求自由,是因为我们误解了理性,更误解了自由。我们把理性看成是一种束缚,看成是受必然性的制约。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对理性的认识还仍处于初级状态。我们没有完全把握理性,又何以说被理性所掌控呢?用马克思的话说,我们还处于“必然王国”里。所以人总是觉得不自由。而当人们完全知晓了这一必然王国的所有秘密,那就进入了自由王国。人们会不自觉的感受到只有遵照理性去生活才是自由的。因此,对于自由的界限而言,它就是理性的界限。那些超出理性的自由,有自由之名,而无自由之实;有自由之行,而无自由之果。
当我们明确了自由的概念、依据及其界限之后,我们将面临的是自由之实现问题。这是自由的逻辑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自由既然是针对人而言的,它必然涉及人对自由之追求的过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它仍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但这毕竟组成了自由的逻辑的最终一环。没有自由之实现的历程,自由的逻辑是不完整的,同时也无法真正切中人的现实。
历史上的哲学家们对自由的探索,正是自由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就对自由进行了探索。当然这种探索是脱离人的。至少在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是这样的。苏格拉底探讨的是自由“是其所是”的本质,这更多的是从否定意义上去追问,即“什么不是自由”;而柏拉图则把自由当成理念,他把自由包含在了自己的理念论中,完全把理念的自由与人的自由分离开来,在两个世界中探寻自由的真谛,直到亚里士多德的自由之实体的分析。概而言之,在古希腊的哲学领域中,自由被当作一个概念,完全是在另外一个世界,即神的世界中。神即自由。关于自由的人格化是由希腊晚期的怀疑派开启的,特别是伊壁鸠鲁学派。他们通过质疑一切心灵之外的事物,去追求心灵的纯洁性、心灵的慰藉,从而试图脱离自然的约束,达到心灵的自由。这一思想正是中世纪宗教哲学的起源之一。
中世纪的哲学毋宁说是宗教的外衣,保护着宗教的权威。于是,自由也被上帝掌控着。人的灵魂归于上帝,因此,人若要自由,必须把自己的灵魂让渡给上帝。在上帝那里,人才能获得自由。对于中世纪的人们而言,灵魂即自由。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开启了人们对人性的诉求,人的主体地位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性中的所有光芒都映射到了世界的各个领域,自由也顺其自然地归于人的本性。正就是从这个时代开始,人们把自由从上帝那里夺了回来,他们把自由真正看成人类自己的事业。
在近代哲学发展的中期,哲学家逐渐从意志自由转向对社会自由的关注。结果是,人们更愿意在伦理和政治领域探讨自由。霍布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他们终于意识到自由并非个体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业,是国家的目标。自由是关于权利、义务、法律、道德之事务。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们认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受限制的,自由是有差异的。对于西方思想史而言,自由作为一个宗旨才刚刚登上历史舞台,自由主义由此而生。
再一次把自由提高到哲学高度的是康德和黑格尔。如果说,康德是意志自由之完成的话,那么黑格尔则是对社会自由之完成。更确切些说,黑格尔完成了意志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最高统一。在黑格尔的整个体系中,绝对是意志自由的最高形式,理性国家是社会自由的最高形式,绝对精神是两者的最高统一。到了黑格尔这里,自由的逻辑才真正得到完成。自由在理论上的表达才正式终结。接下来,便是进入了自由的实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