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人学之维
在西方哲学史上,康德的最伟大功绩不在于他的理论理性,而在于他的实践理性。对于认识领域,无论是先天认识形式的建构,还是后天经验的界限划定,都是建立在唯理论和经验论基础之上的,亦即扬弃了前人的思想,整合了两个派别的优长。而对于实践理性的论述,则是康德的独创。当然,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有对善、正义、幸福等概念进行过阐述,近代的政治哲学家中,也有对实践概念的理解。但能把人的伦理行为上升至理性高度的,唯有康德。实践理性正式打开了理性的人学维度,亦即理性正式介入人的生活中,与人的现实生活紧密联系了起来。
实践理性指的是人的行为的理性前提。这里的“人的行为”并不是劳动行为,也不是消费行为,更不是人的本能,而是人的道德行为。这是西方哲学的惯例和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康德那里,理性有两种功能,一种是认识经验世界的功能;另一种是指导道德行为的功能。对于前者,因为人的认识结构是先天的、既予的,所以一切都是必然的,它只遵从给定的认知形式,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知性的十二个范畴是无法改变的。因此,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只要是经验的存在,也是意志的存在。即是说,人作为自然界的一分子,作为类的一分子必然要遵循自然法则。但人也有意志,他的意志可以不遵循自然法则而做出自己愿意的行为,这就是实践的领域。人类理性的意志功能就在其中发挥作用。相较于人类理性的认知功能,意志功能不是通过认识结构发挥作用,而是有赖于“定言命令”。一般来说,有两类命令式: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所谓“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以“如果……就……”为样式,例如,“如果我说谎,就会失去信誉”。因此,为了不失去信誉,我应该诚实。由此看到,“我应该诚实”是有条件的。诚实不是目的本身,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定言命令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同样是“我应该诚实”,但它不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诚实。这样的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
那么如何才能确定“我应该如何”呢?这是理性产生定言命令的三个条件或三个公式:一是定言命令应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二是定言命令应是一切有理性者的“自在目的”;三是定言命令应是一切有理性者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即“理性为自身立法”。这样,理性就为人的实践确立了道德法则。但作为实践理性来说,它还要考虑到道德法则的实现问题。因为道德的实现是经验的领域,它遵循的又是理论理性的原则。进而言之,理性的最后任务是如何让道德法则在经验世界中实现。康德随之提出了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以此为道德的实践扫清了道路。
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才是属人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在实践的领域,人是自由的,他为自身立法。而且,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自身。康德把理性看成是自律,把自律看成是自由。这是对前人的一大突破,一次革命。他把理性首次带入实践中来,并把实践理性看成理性的本质。但康德的缺陷与他的贡献一样明显,即他把理性带入实践的同时,把理性又重新限定在了形而上学的范围内。理性须有上帝的担保才能实现自身,理性只有在形而上学的世界中才是自由的。康德重蹈了前人的覆辙。
如何才能真正破除上帝的束缚,让理性真正成为现实?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为其找到了出路。虽然我们都认为,黑格尔的哲学属于客观唯心主义,他的哲学的所有内容都是以绝对精神这个神秘的存在为前提和根据的,故,他的哲学仍属于形而上学,属于神学。的确,就黑格尔的根本之点来说,其思想仍囿于传统,但黑格尔哲学的精妙不在于此,甚至根本不在于此。而在于他的体系所展开的内容。黑格尔与其他形而上学哲学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他并不是把某一个抽象的概念看成真理,而是把概念的实现,概念的展开作为真理。因此,理性作为哲学的内容和环节,必须展开为具体的现实的东西,才能实现自身。(https://www.daowen.com)
那么,理性在现实中具体展开为什么呢?它是客观精神。在客观精神的环节,理性作为自由的理念是其自身的实现,是理性展开为自由之精神的重要过程。它包含有三个环节:抽象法(客观自在的精神)、道德(主观自为的精神)和伦理(自在自为的精神)。只有到了第三个环节——伦理的环节才是理性作为自由理念的最高发展阶段。伦理的环节即是理性在实践领域的实现环节。其又展开为:家庭(自然的、直接的、统一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伦理精神分裂的阶段)和国家(最高的伦理精神)。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东西”,就是“具体自由的实现”,也是理性的实现。因此,国家就是理性在现实中的最真实、最丰富和最完满的状态。它是自在自为的“伦理性的整体”,是“具体的自由”。理性在国家中达到了实践的最高点。
国家作为理性之“具体的自由”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具体的自由”是伦理精神的客观化和现实化,是自由的最完满的展开和实现,它的形态是国家。国家是精神在世俗世界中的最高意志,它所包含的所有内容都是理性在世俗的具体形式,它是“地上之神”的化身。其次,“具体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因为个人本身构成国家的一部分,所以个人的自由在国家中最终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的理性和国家的理性是统一的。个人的伦理实践就是国家理性的实践。黑格尔不是抽象地谈国家,而是把它看成“物质的定在”,这个“物质的定在”就是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国家理性最具体的表达。
在黑格尔看来,现代君主立宪制是所有国家制度中最完善的制度。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可具体化为三种权利: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王权意味着精神的自我认识得到了实现。君主在每做出一个政令的时候,都意味着精神对自身的确认。君主是人类精神的代表,他的任务是“吹响自由理念现实化的号角”。行政权的职责是使自由理念的“自在存在”得到实现。行政权是通过自身的活动来达到公共的自由和公共的利益。它是自由理念的特殊环节,是自由理念的现实承担者。行政权通过具体的国家行为,例如审判权、警察权使得自己的特殊行为得到普遍的认可,成为一种公共的行动。立法权意味着国家的理性得到普遍的实现。现代君主立宪制是通过等级议会来制定法律,以协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冲突。每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机会在议会中表达诉求并试图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此一来,个人的意志就进入了公共的意志中,进入了国家的事务中。从而自由理念的自为的、经验的方面得到了实现。国家理性也就在现代君主立宪制中完成了自身。
倘若说康德完成了理论理性,那么可以说,黑格尔则完成了实践理性,抑或说完成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国家理性或国家精神是这一统一的标志,而马克思的批判正就从这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