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行政权、立法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王权、行政权、立法权

黑格尔曾指出,根据概念固有的划分,概念本身包含有特殊性、普遍性和单一性三个环节。在法的概念中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权力,即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王权体现权力的单一性;行政权体现权力的特殊性;立法权体现权利的普遍性。而且每一种权力在实现自由理念这一整体目的的过程中,也有着不同的职能。他们可以作为自由理念实现自身的一种保障,也就是说,它们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使得自由在一定秩序和统一的规则下实现自身。当然,权力自身也体现着自由,也是自由发展的环节。

(一)王权

一个国家的首要权力便是国家主权,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独立性,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一个国家若失去了国家主权,在形式上,这个国家就不复存在了。国家主权更代表着国家的统一性。主权的分裂意味着国家的分裂。所以,国家主权的体现就必须要有一个单一的、独立的、至高无上的代表,这个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只有一个人,就是君主。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人格化,它体现为王权。因为,在现实的权力中,只有王权是单一的、独立的、统一的。黑格尔认为:“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型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型的整体中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12]但王权并不是君主专制,王权只代表国家主权,它只有象征的意义,它不是专制独裁。而且,在君主立宪制的现代国家里,都有着“君权民授”的意识。

尽管黑格尔的王权思想为推进现代国家民主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人民理性”的角度看,仍带有保守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性质。在方法论上,王权、君主制是一种主谓的颠倒。似乎在逻辑上,有了王权才有主权;有了君主才有国家。而事实却是,王权产生于主权,先有国家才有君主。国家的主权形式上是统一的,但它的内容应当是人民的整体,不是君主的单一意志。国家主权由人民的统一性来体现,即主权在民,不是主权在君。一个国家是否统一,是否主权独立,不在于君主的独立性,而在于人民意志的独立性和统一性。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君主,但不能没有人民。再者,就自由的实现来说,只有人民的意志是理性的意志,自由的意志。

(二)行政权(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权是权力的特殊环节,它体现着各种不同的、具体的权力。因此,行政权是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离为前提的。在黑格尔哲学中,市民社会是特殊利益的存在场所。市民社会的内容就是私人的物质生活,它包括私人的物质生产、产品的消费、商品的交换等。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就是私人物质生活的结果。与此相反,政治国家体现的是普遍利益,它是普遍意志的表现。普遍意志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一般意志,它是权力的一般表达。两者的矛盾为行政权的展开和实现提供了条件。行政权是以普遍意志的名义来管理、约束、限制私人利益,并使私人的意志回归到普遍的意志中来。行政权具体可分为审判权和警察权。两者都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例如,审判权执行的是对罪犯或不法分子的行为界定。审判机关有权判定其对象有罪或无罪,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惩罚。审判机关本身就代表了国家,它代替了普遍意志来执行普遍意志所作出的决定。黑格尔的逻辑看似十分严密,有理有据,但问题恰恰在于它看似牢固的逻辑中。[13]

马克思的批判从黑格尔的逻辑前提出发。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对立的。国家是理念的存在,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异化。但问题在于,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和社会制度,此其一。其二,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在国家那里是统一的,市民社会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如果市民社会本身代表的是私人利益,那么国家就是私人意志的体现,国家代表的就是私人意志。马克思的这一批判并不是空穴来风、主观臆断。早在《莱茵报》时期,他就多次参与了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他切实地发现,掌握着国家权力的机关和人员无不是站在自己私人利益的立场。国家并不是黑格尔理念中的样子,它早已是私人利益的虚伪集团。

(三)立法权

基于以上对王权、行政权的分析,立法权的批判便是水到渠成的了。立法权是权力的普遍形式,也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它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的性质。自近代以来,自由、理性、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也影响到了各个领域。在政治领域,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民主制。总的来说,民主制的总原则是主权在民,人民的权力至上。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立法权的民主。法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那么,如何才能让法的意志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呢?这就要建立等级议会。首先把人民分为几个等级,如贵族、骑士、资产者、贫民等,再按照各等级人民的数量比例建立一个包括每个等级在内的组织。由这一特定组织来制定法律、决定国家事务,这一组织就称为等级议会。等级议会从形式上看是普遍的,它照顾到了每一个利益等级,使每一个利益等级都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场所。然而,照马克思的话说,它也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各个等级虽然都参与到了法律的制定和国家活动中,但每个等级拥有的实际话语权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不仅体现在参与国家事务的人数上,更体现在实际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平等。要言之,主要的利益等级掌握和支配了国家各部门的物质关系,这种物质关系无疑会关涉国家的权力分配。因此,等级议会只是国家权力之普遍性的假象。犹如马克思所说:“立宪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国家利益作为人民的现实利益,只是形式上存在,但作为一定的形式,它又同现实的国家并存。这里,国家利益作为人民利益在形式上重新获得现实性,但它也只应该有这种形式上的现实性。这种国家利益成了一种形式,成了人民的调味品,成了一种仪式。等级要素是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国家是人民的利益,或者说,人民是国家的利益,这种谎言在内容上会不攻自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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