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平等的自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作为平等的自由

近代以降,自由和平等一直是西方思想家讨论的主题,谁在这两方面一旦有所建树就会成为永垂千史的大家。但纵观整个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会发现这样一个奇特的现象,即几乎所有的思想者都在讨论自由的问题,而很少涉及平等,抑或是他们在探讨平等时都是以自由为前提和第一原则的。历史地来说,这是由人们长期受压迫,受非自由的禁锢所造成的。人们受到几千年的思想伦理的严重束缚,一旦捅破了自由这扇窗户纸,便一发不可收拾。对自由的狂热是人们压抑几千年的思想发泄。因此,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人们总是把自由当成唯一的并且是永恒的目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论和实践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在理论方面,关于自由的思想被功利主义占据了主导。功利主义的核心是幸福,它把自由理解成人们的感官享受,理解成肤浅的欲望满足,而且功利主义追求的是“全社会的最大幸福”。这意味着,个人的幸福要服从于社会的幸福,如果某个人的幸福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幸福,那么他就不应当拥有幸福。这显然有悖于自由与平等的初衷。其次,在实践方面,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价值的现代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逐渐达到了其发展的顶峰。一方面,生产力在现代的生产方式框架内生发出了几乎全部的力量,带来了财富的集聚。社会财富的增加却掩饰不了贫富差距的凸显,贫者虽然富了起来,但富者更富。两者差距反而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社会权利看似均等地赋予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但自由导致的多元社会的复杂性,造成了社会实质的不公和失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得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总而言之,自由在西方社会的过度、畸形的狂求催生出了严重的不平等问题。权利、机会和财富的分配不平等是其具体表现。不平等所带来的后果不比不自由的后果轻多少。甚至在某些时期,在某些领域内更加严重。民粹主义、逆全球化、国家的分裂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重新摆在了思想的台面上。而在这一时点,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人们指出了一个方向。

罗尔斯的《正义论》说的是正义,实质讲的是平等或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他想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的不平等问题。《正义论》的最大功绩在于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也是解决不平等的两个原则。我们就从这两个原则出发来看看它与“人民理性”的对话。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表述为: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大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所以也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它包含有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正义原则关注的是基本自由的平等。基本自由指的是宪法保障的人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以及拥有个人财富的自由等。[1]这些都是人生存于一个社会的基本自由。正义原则确保的是基本自由的平等,只有基本自由平等了,才有可能形成一个正义的社会。第二,基本自由的平等是一个体系而不是单独的权利。换言之,基本自由的平等不但要实现形式的平等,而且要达到实质的平等。这意味着,社会不仅要保障人们实现自由的平等程序,还要有一个平等的结果。例如,每个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每个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每个人形式上都只有一票,并都拥有相同的被选举的概率,但实质上,有的人的选票会影响到其他人的选票,有些人胜出的几率远远大于其他人,这就在结果上造成了基本权利的不平等的后果。所以正义的第一原则要求的是平等的基本自由的体系。第三,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同人的其他自由是相容的。也就是说,基本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你的自由不能与别人的自由相冲突,别人的权利就是你的自由的界限,这一点对每个人来说也是平等的。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确保的是基本自由的平等。它针对的是人们的社会权利,要解决的是人的政治自由的不平等。正义的第二个原则表述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其中,(1)被称为“差别原则”,(2)被称为“机会平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2)优先于(1),所以我们先来看(2),即“机会平等原则”。很显然,“机会平等原则”针对的是人的社会地位,它包括人的政治职务、工作岗位、技术能力等。这些领域总是受到家庭背景、自然天赋或运气的影响,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意思就是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社会教育的干涉来排除这些影响,从而达到实质的机会平等。再来看“差别原则”,它的意思是说,在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在这里,罗尔斯看到了财富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怎样使这种不平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小是“差别原则”所考虑的问题。因此,正义就预示着必须保障在财富的分配中属于弱势的一方的最大权益。罗尔斯还规定了“利”与“不利”的划分标准,即“基本善”。“基本善”是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想得到的东西,它有着普遍的意义,如健康、智力、权利和收入等。

综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可细分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这也是《正义论》的核心内容。但仅只提出这三个原则还不足以凸显罗尔斯的重要性。他还提出了更为关键的要点,即正义原则的层次。进而言之,正义的三个原则是有先后顺序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最为优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次之,“差别原则”最后。罗尔斯在历史上首次把自由和平等划分为若干层次,他的这一划分也决定了罗尔斯根本上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把平等的自由放在第一位。罗尔斯也是首位把自由与平等统一起来的哲学家,他把平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他那里,平等即自由。(https://www.daowen.com)

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人们对平等的关注。其后的西方政治思潮无不围绕着罗尔斯的议题而展开,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平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领域,而在于物质生产,在于人们的物质生活的现实中。就正义的三原则而言,首先,“平等的自由原则”是空的。在罗尔斯那里基本自由仅是政治自由,而且只能是政治自由。从历史上看,政治自由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因为人们总是把人的根本自由归结为政治自由,认为拥有了政治自由就能改变一切,而社会的统治者也借用了这一虚幻的意识,把政治自由让渡给社会全体成员,但殊不知,只要统治者掌握了社会的物质生产,政治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平等的自由原则”根本上仍没脱离近代以来西方的思维框架。其次,“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多余的,它仍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政治自由本身就包含了人们自由参与社会竞争的权利,只不过说是参与国家事务的竞争。一个是争取整个社会的权力的平等,一个是争取某一小集体的领导、管理或支配的权利的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是缩小范围了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最后,“差别原则”是无效的。他本身就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因此,“差别原则”只是为不平等作辩护,或者只是为了把不平等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然而,“差别原则”恐怕只会使“差别”越拉越大。总而言之,正义原则试图让人们在不平等的现状下达成一种契约,让社会有序、稳定。但问题在于,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消除不平等。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的祸根。

第一,社会出现不平等问题的根源是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归根结底是物质生活、生产生活的不平等。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占据了社会的主流,私有制的极端发展使社会的大量财富集中到了一小部分人手中,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只能拥有小部分社会财富。掌握大部分物质资料的资产阶级自然掌握了社会的绝对权力。罗尔斯把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问题放在第三原则来解决显然犯了头足倒置的错误,况且他还没在实质上解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物质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不平等问题,才能消除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是马克思主义给出的方案。

第二,生产生活的不平等导致了机会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人们拥有某种社会地位的机会是受家庭背景、性格禀赋、教育经历影响的,但是,家庭背景的不同、性格禀赋的差别、教育经历的迥异又是由什么造成的呢?仍然还是人们自身所处的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处境,它的结果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示出来,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甚至需要几代人的作用才能达到。因此,若要消灭这种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而不是一个正义原则能够解决的。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即政治的不平等是最弱的不平等,是最表面化的不平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整个政治上层建筑中,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集会自由,这些在罗尔斯看来属于基本自由的方面是政治的意识形态。既然属于政治的意识形态,它们就不可能独立存在,更不可能演变成独立的物质力量来保障社会的平等。它们自己都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任由他人摆布。如此看来,罗尔斯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优先的位置显然没有把握到不平等的实质根由,又或者这是他在承认社会不平等的既定条件下,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总之,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应建立在人们的物质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平等应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情况下的平等,自由也应是人的各方面能力的自由。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