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共识是正义的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大胆提出了正义的原则,但他却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在理性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如何保证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和正义社会的稳定性。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如何确保正义原则对所有人都是有效的,并且长期有效;另一方面,如何确保一个遵循正义原则的正义社会的长期稳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考虑的是影响稳定性的因素。总的说来,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利益;另一类是精神信仰。物质利益指的是人们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利害关系,它间接地影响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正义的标准,且非常容易操控正义社会的走向和发展。精神信仰指的是人们信奉的各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它是影响到正义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可以说,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正义观。可能对于某一个社会人来说,正义观是稳定的,但对于整个在社会来说,正义观就是要消除物质利益与精神信仰对正义的干扰。另外,罗尔斯把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与正义社会的稳定性统一起来,认为解决了正义原则的稳定性问题自然就解决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罗尔斯指出,解决正义的稳定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就正义原则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正义原则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认可的,那么这一原则必然是稳定的。罗尔斯的证明分三个层次展开。
第一,“正当的优先性”。它使人们产生一致的政治目的。“正当”在英文中的意思是正确或权利,这里更多指的是权利。因此,“正当的优先性”指的是权利对于其他非权利的因素的优先地位。例如,对于权利来说,人们的物质利益是次要的,当权利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相冲突时,应当选择权利;权利对于人的精神信仰来说也是优先的,这表达为“权利优先于善”。“正当的优先性”是正义稳定的前提,它意味着人们应有一致的政治目的,这个政治目的就是政治自由,且这种政治自由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应有政治自由,每一个人都应把政治自由放到优先的地位。政治自由就是基本权利的自由。人们只有拥有了平等的基本权利才能展开自己的政治思考和政治行动,才能有可能在正义的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其实,在罗尔斯看来,“正当”的另一层含义指的就是他自己的正义原则。他的正义原则本身就已经代表了自由与平等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公共理性”。它使共识有一个规范的推理过程。人们在对正义原则达到某种共识的过程中,不是任意地、随意地开展讨论,而是有其内在规范的。它的规范是:公民应该在政治正义的观念框架内展开政治讨论,而在政治讨论中所涉及的一切(包括问题、内容、证据、推理等)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2]“公共理性”限制了人们在讨论正义原则过程中的思想偏见,它防止了政治讨论受物质利益和精神信仰的干扰。由于讨论中的“一切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因此讨论就必须避开一切政治之外的因素的影响。当然,“公共理性”是对物质利益和精神信仰的制约,其实也是对自己的约束。这样一来,“公共理性”的范围就乏善可陈了。它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政治问题,而只能是根本的政治问题。哪些是根本的政治问题呢?在罗尔斯看来,它的底线是正义原则,但正义原则真的能通过“公共理性”来吗?这也是后人质疑罗尔斯的主要之点。
第三,“重叠共识”。它使人们的讨论结果基于一个普遍的政治原则。“重叠共识”指的是各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在宪法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3]为了追求一个普遍性的政治原则,罗尔斯在“重叠共识”中又后退了一步。他认为,如果物质利益和精神信仰的影响确实无法排除,那么就只能在精神信仰中找到各方的共同点。这就要统合各种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共识,而且这种共识是有规定的,必须是基本的政治问题,即正义原则的共识。
就罗尔斯提出的“正当的优先性”“公共理性”“重叠共识”这三个观念来说,“重叠共识”更贴近现实,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它的实质是要求有不同信仰、观念的人们为了社会的稳定而各让一步,有一种“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意思。因此,政治共识就成了人们竞相追宠的对象。然而政治共识真的能够实现吗?实现了的政治共识真的是正义的吗?我们先来看看“共识”的正当性问题。“共识”简单说来就是一种公共的认可或共同的认可。既然它是一种认可,那么它也只是一种意向而已。认可的依据可以是人们的共通经验,也可以是人们的共同观念,甚至可以是人们的共同信仰。“公共的认可”或“共同的认可”不一定关注认可的合理性、正当性,它只关注这种认可是否是“公共的”“共同的”。更进一步说,认可的真理性和客观性是政治共识很少考虑的。由此而言,共识本身是否正义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罗尔斯并不要求人们在所有领域达到共识,而只求在基本的政治权利方面达成共识,他要求的是很小一部分的共识,也就是正义原则上的共识。为了证明这一点,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无知之幕。它主要是用来论证人们为什么需要正义原则以及为什么会是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从这里可以看出,罗尔斯是一个典型的契约论者。所以他的软肋和历史上其他的契约论者一样,都会假设一个人类的原初状态。这种假设本身就凸显了契约论的局限。它到底不是历史地、具体地考察人类的发展,而是预先设定一个抽象、先验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的一切原则都无法找到牢固的根基。其中政治共识就是典型。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而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明了“共识”的本质。人们是在自己的社会存在中达成共识的,人们的社会存在是他们的社会生活。这包括他们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物质消费、伦理生活等。人们怎样生活就会产生怎样的意识,因而才能产生怎样的共识。人们的共识如果是一种认可,那也是对自己生活的认可,对自己经验到的客观事实的认可,政治共识更加如此。人们想要什么样的权利,想怎样获得权利这不是通过抽象的推理和假设得出的,而直接来源于人们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对自由和平等的具体追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客观真理,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是阶级斗争的社会,也就是说,至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内部总是充满了矛盾,存在着人与人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是部分的,有时是全面的、彻底的。所以共识是一部分人的共识,至多也是大部分人的共识,不可能是所有人的共识。尤其是在政治领域中,在政治国家中,共识是不可能完全达成的,即使达成了也是虚假的、不稳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只可能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是人们对自身发展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因为是客观的,所以它展现为一个过程,即从低级到高级、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这种共识也不是人们在政治讨论中形成的,它同样来源于人的生活自身。它与人的经济认识、政治认识、文化认识相互联系统一为一体。政治的价值并不优先于或高于其他一切价值。因此,关于罗尔斯政治共识的三个观点可以结论如下:“正当的优先性”是非法的;“公共理性”是不可能的;“重叠共识”是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