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的限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国家的限度

要对国家的观念进行论述,一个必要的环节就是说明国家的起源,诺齐克也不例外。但与其他任何国家观不同的是,诺齐克用“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国家的起源。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的生活原本是和平、美好的,但后来,这种和平、美好就失去了平衡,这种失衡的状态最突出地表现为强者对弱者的侵害。最初是物质财产的侵害,而后演变成人身自由、生命的剥夺。弱者要保护自己就会召集与自己最亲密的人来组合成一个“保护性团体”,在这个团体内的成员互相保护,彼此共存。这种“保护性团体”后来发展成了专业的保护性机构,他们专门出售保护性服务为其“委托人”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在某一地区可能会同时出现多个保护机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竞争,某一个最大的团体会垄断某一地区的保护服务,即成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4]但是,这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局限在于,它只为他的“委托人”服务,而那些不在保护范围内的“独立人”就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为这些“独立人”不委托任何机构来保护自己,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保护自己,或没有足够酬金来雇用他人保护自己。当“委托人”和“独立人”发生冲突时,仍会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那么“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就显得无意义了,唯一能让其生存下去的办法就是去“收买”那些“独立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即禁止那些“独立人”的私自伤害行为,并给予补偿,其补偿就是同时保护这些“独立人”。这样“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就在实质上完全垄断了这一地区的惩罚和赔偿的权力。从而国家就形成了。

诺齐克称这种国家为“最低限度的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他针对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国家观。契约论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是人们契约的结果,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都鲜明地指出,人们为了生命的延续而主动订立盟约,出让自己的权利组成国家。而在诺齐克看来,国家的形成就像商品的价格一样,是一个自然诞生的过程,没有计划,没有约定,也没有一致的目的。所以,国家中的个人仍保留着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这就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最低限度”的意思是说,国家应尽可能少地干预个人权利,这类似于“守夜人式的”国家。

“最低限度的国家”意味着国家的限度就是个人权利。这涉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在古典自由主义中,个人的权利也是受保护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政治哲学家们都认为,个人的权利只有通过国家的力量才能得到彻底地维护。直至今日,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申明,国家应确保个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诺齐克发现了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当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矛盾时,或当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矛盾时,国家应该怎么办?例如,当一个穷人受到死亡的威胁时,国家是否有义务给予援助,或富人是否必须出手相助。对于这一问题,诺齐克坚定地站在个人权利一边。他认为,如果为了维护某一个人的权利而牺牲了其他人的权利,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就上述的例子而言,见死不救是合法、合理的。进而言之,在“最低限度的国家”内,个人优先于国家,个人权利在国家权力之上。即使国家为了维护某个人的权利而采取了行动,也是建立在牺牲或占有他人权利条件下的,所以国家的行动必须在确保不侵害任何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进行,或者在权利受损一方的同意下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如此。由此看来,诺齐克的自由主义是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他把个人当成唯一的实体,把国家当成个人的简单总和。当然,有人会质疑,西方的自由主义不都是各种形式的个人主义吗?诺齐克的自由主义极端在哪里?(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说,诺齐克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这个“极端”主要表现在他对“分配正义”的批判,其矛头直指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他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要求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考虑到那些处于弱势的群体,国家应该通过制度来保障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的人们的充分尊重和最大利益。诺齐克认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意味着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到处境最差者手中,这样一来,国家的正义天平就会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只考虑到了弱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强者的利益,这种资源的分配有可能会损害到强者的权利和利益。他认为,国家应该保持中立。用中国哲学的词汇来说,国家应“无为”而治[5]。

那么在“无为”的国家中,如何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呢?首先,国家生活是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的,经济生活如此,政治生活也是如此。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的。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只是维持这种机制的正常运转。在诺齐克看来,市场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包括分配正义的问题。什么才是正义呢?有三种情况:(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得;(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6]三种情况统称为“持有正义”。可以看出,诺齐克也不是完全反对分配或再分配,他反对的是国家强制干预的分配和由国家主导的分配,他倾向的是市场化的分配。无论是财富、机会还是权利都应按照市场机制来。也就是说,诺齐克不是反对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而是要求这种救助要以不侵害他人的任何权利为前提,或经过权利受损方的同意才行。

在解决了争议问题之后,诺齐克接下来要面对的还是国家的问题,也就是在诺齐克的正义原则之下,国家何以可能。以个人为中心的自由主义遵循个人是唯一的主体,那么这些个人能否组成一个国家,他们所组成的国家又是怎么样的呢?诺齐克语出惊人,他认为,“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乌托邦。但这里指的是多个乌托邦的联合体。这和传统的乌托邦思想有着天壤之别。传统的乌托邦是一个共同体下的社会,并且这个共同体具有着最多最大的国家职能。而“最低限度的国家”的最大特点是由多个乌托邦式的共同体联合而成。人们可以根据相互之间的个性、兴趣、利益、信仰组成不同的共同体,而且可以随时依据自己的情况更换、重建共同体。个人可以在各共同体中“游走”。“最低限度的国家”是一种“乌托邦框架”,它不是固定的某一种乌托邦,也不是固定的几个乌托邦,它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任意性。当然,这种“乌托邦框架”也区别于无政府主义。“最低限度的国家”也不是意味着没有国家的治理,没有国家的干预,而是说,国家的统治是履行其保护个人权利的责任,即在个人与个人的交往中,只要双方愿意国家就不得强制干涉,但只要一方的利益和权利无故受损,则国家就有权进行强制调节。很显然,在“最低限度的国家”中,国家还是作为裁判者,只不过说他的权限被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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