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主义的终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论“自由主义的终结”

从根源上,自由主义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经过几个世纪的黑暗年代,人们最终呐喊出了理性与自由的口号。当然那时自由还没有成为“主义”,更没有成为一种定性的思潮。自由主义的功绩及其伟大之处,从历史上看它曾给人类带来的改变毫不亚于马克思主义对世界的影响。自由主义开启了一个时代,这个时代预示着人类至少在几百年内都将遵循自由主义主导的价值原则,事实证明的确如此。即使中间出现了诸如保守主义、功利主义的冲击,也难以撼动自由主义的主流地位。但到了20世纪末,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几次严重的经济危机后,有人逐渐看到并感觉到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的弊端。思想家们纷纷表现出了对“自由主义的终结”的担忧。主要代表人物是沃勒斯坦,他在《自由主义的终结》一书中明确提出了20世纪末自由主义所受到的打击和灾难。他把自由主义的处境与20世纪80年代的苏联相类比,并表明,苏联的结局有可能成为自由主义的结局。很显然,沃勒斯坦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审判自由主义。当然,后来证明,沃勒斯坦并没有抓住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原理,也就没有真正正确预判自由主义的未来。

对自由主义的分析,应从两个角度入手:一个是理论;另一个是实践。理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提出的关于对人的自由的论证,而实践则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人的自由的活动和表现。由洛克开启的古典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在理论上的起点,同时也点燃了自由主义的实践的火种。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发展就是自由主义的实践方面。自由主义的传统可以归结为:个人至上,权利优先。西方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这是由他们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的。因为客观条件的原因,个人的独立生产是西方社会一直以来的生产方式,这必然带来了社会分工和产品的交换。独立的人格是分工和交换的前提,也是他们生存下去的前提。个人的独立人格自然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既予条件,而个人的独立性的保障就是个人的权利。这是由各人之间的差异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如体力、智力、家庭和环境的不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的不平等,这容易导致产品交换的失衡,从而危害到人的生命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权利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个人的权利保障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生存下去的可能。自由主义正是以个人与权力为核心的概念,顺应了西方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历史特征。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由自由主义引领,并确保了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在其社会的长久不衰。

自由主义总的说来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概念,它包含了一切追求自由的思想。因此,在自由主义的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自由主义的派别,他们因自由的定义、实现自由的方式、个人自由和人类自由的关系的不同而划分派别。到了诺齐克这里,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说走到了一个极端。这个极端被理解为,个人的权利高于一切。它是彻底的个人主义。个人的自由就是个人的权利。无论是意志自由、言论自由还是集会自由、生存自由,这都代表着一种权利,就是不受自己之外的人的支配和影响;不会遭到外人的侵害和报复。权利的应有之义就是自由地支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不被阻碍和惩罚。个人的权利高于一切,就是个人的自由高于一切。这个“一切”指的是个人之外可能影响到个人的东西,比如社会和国家。如果一个社会的力量或国家的因素影响到了个人的自由,那么任何社会和国家的意志都应让位于个人。这是诺齐克主张的个人自由高于一切的原则。不难看出,诺齐克的确把个人放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从而把自由主义发展到了极端,这个极端从理论的逻辑上讲宣告了自由主义的终结。

在论证国家的起源时,自由主义向来是以契约论为主的,这也是自由主义的传统。契约论以自由的个人为前提,它也是个人之自由的保障。契约论意味着个人的自由订立为一种权利,也同时意味着权利成了自由的标准。但契约论的缺陷在于,它始终无法解决其依据的问题,所以自由主义者大都要假设一个自然状态的人类,从中引导出契约的内容。先不说对人的自然状态的论证,就自然状态到契约的实现过程来说,都无法完全理性地推导出来。其中的主要困难在于,人们凭什么相信契约能利于一切人的生活,“契约”又凭什么无故地介入人类的生活中,这似乎有一种偶然的机缘巧合的因素在里面。诺齐克的“国家”试图抛开这一切。他的国家观遵循的是非契约论的原则。在他那里,国家是人们自然的、无目的地追求自我保护的结果,这类似于达尔文的进化论的说法,诺齐克称之为“市场机制”。我们早就熟悉了市场经济的概念,而诺齐克要提出的是“市场政治”或“市场的国家”。这貌似消除了契约论的弊端,但也还是暴露出了自由主义的弱点,并使之更加凸显。这一弱点便是国家的前提。(https://www.daowen.com)

可以看到,无论是传统的契约论,还是诺齐克的非契约论都把国家的前提定为“人的自我保全”或原始状态的人。这里对以上两者的批判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在什么意义上定义原始的个人。对于人类,我们可以追溯到几百万年前,那么所谓的“原始的个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因为各地区人类发展的差异性,若不以时间为标准,我们又何以规定“原始的个人”呢?是从人类有语言那一刻起开始算,还是从人与人发生矛盾冲突的那一刻开始算?我想这是一个永远无法明确回答的问题。第二,在什么意义上定义国家。从什么时候开始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国家,它的标准是什么?是订立契约的那一刻起吗?还是出现各个族群的那一刻起?而据历史的考证,确定无疑的是,人类原始的社会就是一个公社型的社会,这种公社算是国家吗?这一系列的质疑,是自由主义所无法统一、明确、客观回应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把单个人的活动、单个人的利益、单个人的权利、单个人的自我保护当成了非批判的前提。这是自由主义遭到“终结”的导火索。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到了诺齐克这里,自由主义才到了被终结的地步。

个人主义在诺齐克这里发展到了极端,极端到了它与一切相对立。这里的一切主要指的是国家和社会。诺齐克反对国家和社会对任何个人权利进行干预,禁止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干扰个人的一切生活,除非违反了“持有正义”。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设想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也通过市场机制来维持,但市场机制真的能带来稳定的政治吗?我们从市场机制在经济领域中遭到的重创中就可以看到答案。市场本身就是我们所要扬弃的东西。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最终终结于个人的绝对权利。

个人、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绝对不能离开它的社会性的生产活动。当我们说到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乃至个人时,它说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其根本是生产关系,其前提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自由不可能单独存在,也就不能单独地受保护。它必须存活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中,存活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从这一方面来说,个人与国家,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是统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就是个人与国家的矛盾。因此,保障个人权利,解决社会矛盾就是要把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统一起来,把个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其中的桥梁就是人民理性。人民理性不是个人意志的总和,也不是卢梭那里的“公意”,更不是什么政治共识,而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生成的对客观事物的把握,包括对人的政治活动的客观规律的把握[7]。国家的意志就是要体现人民理性。当人民理性实现为国家意志时,个人的权利也就真正做到了与国家权利的统一,真正实现了个人的自由。

对诺齐克的批判完成了对自由主义理论逻辑的终结,但这是否意味着自由主义宣告全面破产呢?当然不是。现实的情况可以给出理由。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仍活跃于我们现实的生活中时,自由主义就还有存活的空间。自由主义的立命之根就是私有制。不可否认,当今的世界仍处于资本所主导的时代,私有制的生产关系还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自由主义在现实中并未终结,而且还将继续发挥作用,并不断地自我革新。但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已被否决,而且早已被否决:马克思从经济上否决了自由主义的生产;对诺齐克的批判否决了自由主义的政治诉求;哈耶克的“文明的冲突”则一定程度上否决了自由主义的文化。“人民理性”的当代对话则转移到了与反自由主义思潮的对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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