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有消极、积极两种方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安乐死:有消极、积极两种方式

医院最开始的设立,只是诊治疾病的场所,最近200年,它多了两项功能,即迎生和送死。目前大多数临终患者是在医院走完最后的历程,这似乎成为一种固定思想、一种制度安排。制度之下个人意愿的作用微乎其微,不论你愿不愿意,就像孕妇生孩子要被安排到医院,也如同小孩上学要安排到学校一样。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吃喝拉撒,生命就难以维持,现在不一样,现代医学解决了以前的许多不可能。比如,插胃管、静脉输液解决了不能吃的问题,尿管解决了小便问题,止痛药解决了疼痛问题,呼吸机解决了不能自主呼吸的问题,器官移植似乎还在根本上解决了所有的器官问题,等等。这一系列的技术都是渐进式发展的,但它们最终还是改变不了人死亡的命运。

罗点点在《我的死亡谁做主》中提到了巴金的临终经历。巴金从1999年病重入院,住院时间长达六年,先是切开气管,后来靠胃管和呼吸机维持生命。每个爱他的人都希望他活,但巨大的病痛让巴金多次提到安乐死。他说:我是为你们而活。2005年10月17日,101岁的巴金已是弥留之际,巴金的家属坚决要求放弃抢救,经相关部门同意,医师终于放弃最后的抢救。

把患者安排到医院,其目的主要是让患者获得更好的康复,以及不让疾病在社会传播,医院只是过渡性场所。如果我们把毫无希望的临终患者安排在医院,让医院成为生命终结的场所,让临终患者在告别生命之时,隔离于家庭,隔离于社会,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更好还是更坏?是更具人性还是更没人性?这样的问题在失去亲人时特别尖锐,进一步延伸出价值观、生死观的思考,医学无法回答它们。

自古以来,人们都想“活得自在,死得安乐”,不希望“不得好死”。现在地球人口达78亿,平均每天约有十万人离世,如何能让他们走得更安乐、更宁静、更尊严,这就是安乐死的探讨。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安乐死的探讨永远不会有统一标准。生命的意义,无论是宗教、法律、社会伦理都无法完全解读。对于临终患者,社会很无奈地赋予医学一对矛盾的诉求:一方面要求医师解除患者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患者的生命。这对矛盾永远存在,在这种矛盾诉求之下,个人、医学只能按规定执行,这种规定会因时、因地而改变,共识只是暂时的。

安乐死(Euthanasia)源于希腊文,原义指善终,安静的、快乐的、尊严的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定义安乐死: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辞海》定义: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死亡的患者的主动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安乐死有两种分类。一是根据终止生命的行为方式的分类,分为: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患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垂危患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消极安乐死接近于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接近于故意杀人。二是根据终止生命的对象的分类,分为:①垂危患者的安乐死。②非垂危患者的安乐死,如晚期癌症患者、植物人。

《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专家认为,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不意味着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医师对临终患者即便采取消极的安乐死也涉嫌违法,积极安乐死更不可以。(https://www.daowen.com)

自古以来,既然死亡已经是不可避免,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让临终者死得舒服些,即便是对坏人亦如此。安乐死不是一个新问题,最早人类就有加速死亡的做法,那也是一种无奈,比如,在发生天灾和战争时,部落常常把病弱者、老人留下来任其自生自灭(消极安乐死)。

回到现实,许多安乐死在悄悄地实施,每个国家都大量存在实施安乐死而未受到法律追究的事例,政府对此采取默认、不追究的态度,即民不举,官不究。

2001年4月1日,荷兰议会正式通过“安乐死”法案,这个法案让安乐死合法化。继荷兰之后,比利时成为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9年6月10日,韩国首次实施“尊严死”,为一名患者拔除呼吸机。截至2012年,美国大部分的州已制定自然死法或类似之尊严死法。中国台湾的“安宁缓和病房”也是很好的范例,末期患者在放弃治疗之后,可以在其中得到基本处理,它体现的不是治疗疾病,而是关心、尊重和不痛。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温柔的、消极的加速死亡,比那种靠人工方式勉强维持生命,同时也延长患者痛苦的做法更符合现代人的道德伦理。越来越多的人赞同安乐死,但谁去充当这种杀人者?医师肯定是重要角色。

要让最尊重生命的医师去实施安乐死,他们内心肯定不愿意。1996年11月12日,美国医学会、护士协会和精神病协会等30多个医疗卫生组织向最高法院递交一份请愿书,敦促最高法院继续维持各州的安乐死禁令,理由有二:医师的职责是给患者治病,如果参与安乐死则是不道德的;患者一般是在暂时绝望的情况下才提出安乐死,如果痛苦和沮丧情绪经治疗得以缓解,求死的愿望就会消退,因此医师不能参与安乐死。医师不能参与,谁能参与?正是医学技术的发展,才给了大家新的生死观的困惑,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个时候,医师想躲是躲不开的。法国哲学家培根说,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这观点现在、未来都不会过时。

宗教认为人的生命是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其代言人比如君主、教主,才有权主宰臣民的死生。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强调生命对社会、对人类的意义,强调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自由的法》书中讨论了大量的宪法争议,他说:一旦生命不再被视为上帝的神圣赐物,一个社会便不可避免地以各种形式拥抱死亡。这种年代正在向我们逼近。

中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非常复杂,它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等诸多方面,目前中国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对于一个社会、一个个人,在安乐死达成共识之前,任何的态度都可以理解,包括支持和反对,也包括在两者之间的犹豫不决。当生命不再有尊严和价值,剩下的只是痛苦和屈辱时,在“尊重生命,接受死亡”这种貌似悖论的伦理基础上,有技巧的、消极的安乐死是不错的选择。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