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均规定了毕业生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选择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应该是公开、及时、全面的。

2.自主选择权

根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校毕业生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把任何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均被视为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

3.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4.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如实推荐

即高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

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推荐就业的机会。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3)择优推荐

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https://www.daowen.com)

5.公平受录用权

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性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义务

1.回报国家、社会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和统一。对于毕业生而言,不仅要履行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而且要积极地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

2.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但作为当代大学生,上大学还不完全是一种投资于未来发展的个人行为,国家和社会为大学生的成才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因此,大学生就业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还应服从国家的需要。

3.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这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撰写自荐书、与用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4.遵守和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经签订协议,就不能随便违约,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各方面的利益。

5.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 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