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鱼虫
含有鱼虫的十则卦爻辞中,《蛊》卦各爻均运用了比喻手法,以蛊比小人,这与兽角、虎等相同,皆是并置结构内化的产物。
甲骨文蛊字为
和
,或为
。于省吾认为这三个字形中间的部分,象曳尾而行的蛇。张秉权说甲骨文中的蛊字是“象虫在皿中”。[89]蛊字在卜辞中出现的次数颇多:
甲子卜,贞:疾疫不祉?
贞,疾疫其祉?
有疾齿,隹蛊虐。
不隹蛊?(《合集》13658)
贞,王
(祸),隹蛊。
贞,王
(祸),不隹蛊。(《合集》286)
贞,有灾,不隹蛊。(《合集》(17185)
乙卯卜,永贞:隹母丙害。
贞,不隹母丙害。
贞,母丙允有蛊。
贞,母丙亡蛊。
王占曰:母丙有蛊于……(《合集》2530)
这四组卜辞都作于武丁时代,第一组卜问疾病能不能好转,以及牙病的病因是不是“蛊”;二、三组简单地叙述“王”遭受了灾祸,卜原因。前三组的卜问都以“不隹(唯)蛊”作结。第四组卜问母丙的病因。商承祚说:“贞不隹蛊,其亦不隹它之意与。”张秉权解释“不隹蛊”云:“与不隹(唯)祸、不隹(唯)它同意。”[90]于省吾认为“虫”与“它”在甲骨文中本是一字,“它”在甲骨文中是曳尾而行的蛇的象形。也就是说蛊字在这几条卜辞中的意义是蛇灾。王的疾病、牙病,王的灾祸都是由蛇引起的。屈万里则解释说:“王周隹蛊,王周不隹蛊,蛊字均用其本义。谓蛊毒之疾,疾蛊当即患蛔虫之疾。”[91]蛊字的本义是虫,疾蛊就是生蛔虫。屈万里的话也解释了第四组卜辞中的“有蛊”“亡蛊”。以上四人都释蛊字为名词。
《说文解字》也认同蛊字的原义是虫。《说文》虫部:“蛊,腹中虫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解释说:“腹中虫者,谓腹内中虫食之毒也。自外而入故曰中,自内而食故曰虫。”[92]意思是将虫吃进腹中从而中了虫毒。《说文》解释虫说:“有足谓之虫。”段注为“虫者,蝡动之总名”。虫即虫子行动、发作。所谓“腹中虫也”,其实就是人腹中的寄生虫。可见蛊字本义为虫或蛇,是名词。
甲骨卜辞里蛊字的意义也不尽为虫蛇,下面第五组中蛊字的意义已有引申,指向了人事:
庚申卜,争贞:旨其伐,有蛊?旨弗其伐,有蛊?(《合集》6016)
癸巳卜,争贞:旨伐有蛊?(《合集·屯乙》4615)
这两条卜辞与战争相关。商承祚解释说:“曰伐曰哉
,而后有蛊,则蛊为淫厉之鬼可信也。”[93]《说文》释蛊也说:“枭磔死之鬼亦为蛊。”枭为砍头,磔为车裂,砍头和车裂的人死后的鬼魂也叫蛊。段玉裁注:“强死之鬼,其鬼魂能冯依于人以为淫厉,是亦以人为皿而害之也。此亦引申之义。”段玉裁明确地说蛊字淫厉之鬼的意义是引申而来的。在第五组卜辞里,蛊字作淫厉之鬼,是由寄生虫和蛇害人而来的引申义。[94]由蛇虫而到鬼,蛊字的意义超出其蛇虫这一自然物的本义,指向了人事范畴,为此后产生比喻义的基础。金文中未见蛊字,《蛊》卦全部六爻皆含有蛊字:
《蛊》: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https://www.daowen.com)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蛊》卦的五条爻辞句式结构基本相同:一是爻辞前半句的记事之辞“干父/母之蛊”,二是后半句的占断之辞。现代易学中高亨的训解直指本义:“蛊,毒虫。”[95]如果蛊字在爻辞初创时的意义是虫,蛊卦初六到六五这五条爻辞第一部分的意义则可初步确定为:
初六:除去(纠正)父亲的毒虫。
九二:除去(纠正)母亲的毒虫。
九三:除去(纠正)父亲的毒虫。
六四:宽容(听任)父亲的毒虫。
六五:除去(纠正)父亲的毒虫。
这五句爻辞的主语是隐去的“儿子”,蛊字依然是名词,作谓词“除去(纠正)”的宾语。毒虫和人并非同一类,将毒虫和人直接联系起来,使得蛊字在《蛊》之爻辞溢出了最初毒虫之意。高亨就进一步认为爻辞的蛊字用作比喻义,“以喻小人”。[96]
如果说《周易》中蛊字具备比喻义只是孤例,且并不确定,那么在《左传》中蛊字的比喻义几乎取代了本义。请看《左传·昭公元年》的记载:
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视之,曰:“疾不可为也,是谓近女室,疾如蛊。非鬼非食,惑以丧志。”……赵孟曰:“何谓蛊?”对曰:“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
医和称晋侯迷惑于女色,以至于丧失心志,所以生了像蛊一样的病。“蛊病”的直接病因是“近女室”。屈万里解释“疾如蛊”说:“腹有虫疾者皆面黄肌瘦,近女者亦如之,故谓生疾如蛊。”[97]赵孟问什么是蛊,医和首先总括蛊的意义是“淫溺惑乱”,即沉迷于某一事物或被迷惑而乱了心志。进而说蛊有三重意思:一是从文字上看,蛊是器皿中的虫(即甲骨中的蛇);二是在现实生活中,谷物中的飞虫也是蛊;三是在《周易》里,女性迷惑男性、风吹落山木的卦象就是蛊。重要的是,医和接下来总结说这三种事和物“皆同物也”。“物”,杜预注:“物尤类也。”意即器皿里的虫、谷物中的飞虫和《周易》蛊卦的卦象是同一类事物。医和为什么将这三种事物归为同一类?必是因为这三种事物具备同样的特征,即“淫溺惑乱之所生也”。而“疾如蛊”这一明喻结构,说明人事和蛊虫在医和眼里是可类比的,蛊的比喻义有了明确的喻解。
段玉裁解释“蛊”字时引用了医和的话,他说:“和言如蛊者,蛊以鬼物饮食害人,女色非有鬼物饮食也。而能惑害人,故曰如蛊。人受女毒,一如中蛊毒然。”[98]人受到女色的迷惑生病和中了蛊虫的毒而生病是一样的。段玉裁的话明确了这样一个比喻结构——“受女毒如中蛊毒”,即女毒如蛊毒。《左传》中还有类似的记载,如《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杜预释蛊为“惑以淫事”;再如《宣公八年》“晋胥克有蛊疾”,杜预注为“惑以丧志”;又如《哀公二十六年》“大尹惑蛊其君而专其利”,这里的蛊也是“如蛊一样迷惑”的意思。这些蛊字的词性,已经由名词变为动词。商周人关于器皿中虫/蛇的经验和沉湎于女色或被奸臣迷惑等“淫溺惑乱”的人事经验被归为一类,蛊字“淫溺惑乱”之比喻义已经固定。
从商代到春秋,从最初本义的蛇虫,到引申为淫厉之鬼,蛊和人事之比类关系内化,直至固定为淫溺惑乱之人事的喻体。
以上选取含有各类自然物的卦爻辞为个案,分析并置结构中比的产生。原本具备神性的自然物如龙、日、猪、鸟等,多处于明显的并置结构中,它们和人事形成比之结构的过程,意义得到了重置,可以用图2-1来表示。

图2-1 比之结构的形成
图2-1所示过程并非在时间顺序上展开,而是统一于卦爻辞的并置结构中。并置的结撰技术和自然物神性消退的过程一体两面,密不可分:自然物之神性经过并置的过滤而消退,而神性消退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人与自然物的并置结构。由此,在爻辞中自然物的意义得到重置,形成了新的意义。重置的结果则是比类关系得以发生,如果这些自然物的新意义是比较稳固的,未发生游移,那么它们与人事之间的比类关系也是稳固的,此一稳固的比类关系进而生成了比的结构。
在卜辞中不具备神性的自然物,如虎、杞和瓜果、鸡、蛊虫等也处于并置结构,成为人事的喻体。虎或蛊虫虽不具备神性,但具有噬人或害人的强力,是人所无法掌控的自然物。在并置结构中它们的强力被削弱,成为人的比类物。这与张光直所论由殷至战国的青铜器铭纹演变,所展现的人逐渐挑战动物,甚而战胜之的过程,在本质上是相同的。[99]其他和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自然物如鸡、杞和瓜果等,对人事不具备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它们进入并置结构形成比喻的过程,跳过了神性消退和意义重置两步,直接形成了固定的比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