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樛木》的兴义倒转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樛木》的兴义倒转

南有樛木,葛藟纍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

南有樛木,葛藟荒之。乐只君子,福履将之。

南有樛木,葛藟萦之。乐只君子,福履成之。

此诗每段分为上两句和下两句,形成一个比喻结构。上两句,葛藟“纍之”“荒之”“萦之”,是说葛藟攀援、掩覆、盘旋樛木;下两句,“福履”即福禄,“绥之”“将之”“成之”,意谓福禄使君子乐得安宁、养育、成就。全诗大意或为女子嫁给君子,就好比葛藟附着于樛木,享受福禄。或说是祝福君子之诗。

《孔子诗论》有如下三处论此诗:“《樛木》之时……盖曰终而皆贤于其初者也。”(第十简)“《樛木》之时,则以其禄也。”(第十一简)“《樛木》福斯在君子。”(第十二简)说《樛木》的时运,给君子带来福禄。此说并不关注起兴的前两句,重点在后两句之意义。

《毛诗序》则云:“后妃逮下也。言能逮下,而无嫉妒之心焉。”《毛传》:“兴也。南,南土也。木下曲曰樛。南土之葛藟茂盛。”《郑笺》:“后妃能和谐众妾,不嫉妒其容貌,恒以善言逮下而安之。”

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云:

《文选》潘安仁《寡妇赋》云:“伊女子之有行兮,爰奉嫔于高族。承庆云之光覆兮,荷君子之惠渥。顾葛藟之蔓延兮,讬微茎于樛木。”李注:“葛、藟,二草名也。言二草之讬樛木,喻妇人之讬夫家也。《诗》曰:“南有樛木,葛藟纍之。”案:潘以女子之奉君子,如葛藟之讬樛木。李引此诗为释,是古义相承如此,不以“樛木”喻“后妃”、“葛藟”喻“众妾”也。且诗明以“樛木”“君子”相对为文,无“后妃逮下”“不妒忌众妾”意。《文选》班孟坚《幽通赋》“葛緜緜于樛木兮,詠南风以为绥”,李注引曹大家曰:“《诗·周南·国风》曰:‘南有樛木,葛藟纍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此是安乐之象也。”潘、李所用《诗》义,不能明为何家。大家用《齐》义而说此诗亦不及“后妃逮下”,知三家与《毛》义异。[9](https://www.daowen.com)

王氏疏文说,潘岳《寡妇赋》及李善注都用了《樛木》诗意,即以葛藟之托樛木,喻妇人之托夫家,此为“古义相承”,“古义”未必是本义,却不能知道是用了哪一家《诗经》义。但没有《毛诗序》“后妃逮下”和《郑笺》“后妃能和谐众妾,不嫉妒其容貌”“逮下而安之”的“兴”义,而且李善注班固《幽通赋》引曹大家《齐》义则谓“是安乐之象”,也未提及“后妃逮下”,可知三家诗也不主《毛诗》说。

于是我们有了《樛木》的三个解说。其一,《孔子诗论》“《樛木》福斯在君子”,重在后二句,至于“《樛木》之时”与葛藟托樛木之“比”有什么关系,不清楚。其二,潘安、班固赋及李善注义,以葛藟之托樛木,喻妇人之托夫家,或是喻有安乐之象,这是“比”,四句平衡没有偏重。其三,《毛诗序》“后妃逮下”说,有意思的是,这里不是葛藟向上攀援樛木,而是樛木“逮下”“谐”“安”,“不嫉妒”葛藟,这就是“兴”后妃之德。此说重在前两句,《毛传》则几乎把后两句忘了,诂训前两句曰“木下曲曰樛”,为“逮下”之义地步,并指这是“兴”,《郑笺》则足之曰:“妃妾以礼义相与和,又能以礼乐乐其君子,使为福禄所安。”曲曲地绕回来,顾到了全诗。

三个解说中,潘、班赋最接近《诗经》本义,或者就是用的本义,为“比”,《孔子诗论》则说得较为含混,也比较接近《诗经》本义,没有孔子“兴于诗”的灵活用法,只有《毛诗序》是再造了新的《诗经》义,其手段就是运用指向“美后妃之德”之“兴”。可见,此一指向是解释的关键动作。

潘、班赋在天人之际的语境中展开比喻,即将妇女之命运与葛藟之命运作类比,妇女与葛藟须高攀君子与樛木,或以葛藟托樛木,喻有安乐之象。这是一个平衡而稳定的比喻语境,历史文化及道德义涵均隐于其内,乃所谓“古义相承”。

类似的情况是《小雅·南有嘉鱼》,此诗云:“南有樛木,甘瓠纍之。君子有酒,嘉宾式燕绥之。”前两句说葫芦缠绕着樛木,后两句说君子设酒宴招待嘉宾。《毛诗序》云:“乐与贤也。太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毛传》:“兴也。纍,蔓也。”《郑笺》:“君子下其臣,故贤者归往也。绥,安也,与嘉宾燕饮而安之。《燕礼》曰:‘宾以我安。’”[10]《仪礼·乡饮酒》郑玄注云:“《南有嘉鱼》言太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纍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11]王先谦曰:此《齐》说,义与《毛》同。《南有嘉鱼》后两句诗意显豁,《毛诗序》《齐说》构筑了一个君子礼下和贤者归附的互动局面,那么前两句“南有樛木,甘瓠纍之”正是“比”而“兴”。我们固然不能判定此是否《诗经》本义,却也不认为其有牵强之感。

潘、班赋用《樛木》与《南有嘉鱼》,其“比兴”的结构完全相同,唯取义不同。而《樛木》毛郑说情况则不同了。《毛诗序》“后妃逮下”之“兴”则并非“古义相承”,它策略性地打破了比喻的平衡,断然把重心侧向自然物一方,并且将其释义方向也突然倒转:古义“比”的语义结构是葛藟托樛木,而新义“兴”的语义结构则是樛木荫蔽葛藟。显然,这一比喻结构之倒转,突破了天人之际类比思维中藤缠树的常规之喻,非但如此,而且《樛木》诗意义之所在的后两句“乐只君子,福履绥之”竟然被忽视,这无异于宣告解诗的思路已经脱离其本义及其“古义相承”之语义背景,而转到葛藟与樛木这一自然关系所可能作出的新的意义解释,即“逮下”之“兴”义上去了。因此,既然释《诗经》的道德目的是先定的“美后妃之德”,故而在技术上必须将“比”的结构作挖空心思之倒置,才可能产生“兴”的语义结构。让人惊叹不置的是,《毛诗序》作者建议,原先的葛藟之与樛木,不妨倒过来,成为樛木之与葛藟,这一新的语义结构被命名为“兴”。不过,因为这一倒置脱离了天人之际比类传统的“古义相承”,它必须重返“比”之语境,才能获得理解。这就是“逮下”这个注释所要完成的任务。可见,虽名为“兴”,其实还是“比”。这就是“兴”的解说总是不能脱离“比”的原因之所在。汉代的《诗经》解释学对天人之际传统作出大胆的突破,它依其时之政治道德取向对《诗经》的语义结构作了前置的调整,“美刺”优先于“比兴”。不无讽刺的是,这一突破不免在某种程度上中断了儒家的历史记忆,虽然比类的思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我们还可以分析得更细一些。《诗经》解释学中“比”和“兴”的处境有所不同,在“比”的结构中人与自然物两造共存,结构是平衡的对待关系,而意义蕴含于此结构之中,明白可晓,好像人与自然物天然地具有此种意义联系一般,于是比喻意义的缔造者可以隐去,他不在场并不妨碍意义被准确理解。然而,在“兴”的结构中意义获得优先权:(1)类比之一方(自然物)须通过另一方(人事)而被理解,即所谓的“托事于物”(郑众语);(2)此一“托事于物”因为意义优先而具有更多人为的性质,它由一隐身之第三方“他”所造;(3)“他”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意义的缔造者,又是意义的解释者;(4)“他”一定不能现身于“兴”的结构之中,必须造成意义的缺席,以便“他”隐去而让自然物孤单、突兀地存在以利起兴。不过,“他”并没有真正隐去,“他”只是高居于“兴”的结构之上,早已为“兴”准备妥当其“比”之背景,以意义密码之破解宣告解除自然物的孤独。遗憾的是,一旦脱离比喻之古义,读者的联想就无法相承,于是这一意义密码之破解工作就不得不在“兴”的结构之外完成。例如,人们为古已有之的藤缠树之比喻结构所先入为主,习惯性地不可能想到樛木主动去荫蔽葛藟而具有“逮下”“不嫉妒”之品格,其转变非常突兀。在这样强势的意义优先之下,意义的缔造者被赋予重新设置“比”的结构之权力,以便让“比”蕴含樛木“逮下”之义例,于是“兴”的结构就必须给此权力注入更多的暴力以便让比喻的结构倒转或重置,从而完成让人别扭、不适之解释:樛木主动荫蔽葛藟。这恰是一个解释的循环。此类暴力的解释在汉代《诗经》解释学中比比皆是。不能不看到,这一转换适应于汉代儒术独尊之强势政治格局,在此一转换中,人与自然传统的田园诗般的亲和关系遭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强力入侵,自然物更多地被赋予了人伦色彩,以便为新的释义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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