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的制度是对人民精神自由的扼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专制的制度是对人民精神自由的扼杀

在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以及《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哲学的影响,这时的他更多地还是从人类精神的角度来看待社会问题。马克思认为,精神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充分尊重人民在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是对人民精神自由的尊重。“在马克思看来,精神的基本特征就是理性,理性就是保持思想的独立性而不是盲从,思想的独立性就是保持思想的自由而不是依赖。”[79]黑格尔曾经说过,精神的本质体现的应该是一种自由。马克思接受黑格尔的这一观点,也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80],而且人属于一种精神的存在物,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在深刻地揭露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中充满虚伪自由主义的“严肃”和“谦逊”之后,马克思又进一步发现,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还是一种追究人们思想的“倾向”的邪恶制度和法律,这样的制度和法律是企图对人民的精神自由进行彻底的扼杀的残暴专制制度,“他从人的抽象的精神本质出发,把理性和自由看作是人的本质的根本内容,认为普鲁士的国家和法不是按照普遍理性对待它的一切成员”[81]。

威廉四世颁布的书报检查令规定,凡是对政府部门或者国家的法律作出评价的作品,即使是对政府和法律进行批判,指出政府部门或者现行的和即将执行的法律的错误、缺陷和不足,只要这些作品使用的语言是礼貌的、作品所带有的倾向是善良的,政府也不能以这些作品不符合政府的政策和意图为借口而禁止这些作品的公开发表。针对这一规定,马克思立即指出,威廉四世所颁布的书报检查令是比以往任何的书报检查令都要坏的一项法律。这是因为不论是威廉四世颁布的书报检查令还是以往政府颁布的书报检查令,都要求人们在探讨问题和真理的时候做到严肃和谦逊,所谓的严肃和谦逊是新的和旧的书报检查令共同的特征,然而,“新检查令认为,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82]。“同旧法令比较起来,新书报检查令对写作活动增加了新的限制。”[83]对于威廉四世颁布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来说,所谓的严肃和谦逊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或许最重要的东西还不在于要求人们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84]。这种倾向的准确定义是什么、怎样的倾向是善良的、怎样的倾向又是有害的,普鲁士官方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新的检查令刻意地避开对倾向的明确解释,同时又不断地强调倾向在书报检查过程当中的重要性。威廉四世颁布的新的书报检查令规定,任何作品如果想要公开出版,需要遵守的前提条件是作品的倾向对于政府来说必须是善意的,而不能是怀有敌意并且带有攻击性的。对于作品倾向的判断,书报检查官们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并且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来辨别作品的倾向,从而区分出倾向善意的作品和怀有敌意的作品。书报检查官们在查阅即将出版的作品的时候,要注意从作品的形式和作品所采用的语气和腔调等方面来判断作品所带有的倾向特征,一旦发现言辞激烈或者在形式上狂放不羁的作品,应该立即禁止这样的作品公开出版。

马克思指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把作品和作者交给书报检查官来任意宰割,使书报检查官可以根据普鲁士统治者的意愿随意地封杀进步作品,更重要的是,追究人们倾向的法律本来就是恶法,是完全不可取的法律,因为倾向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法律的一般原则要求任何法律都不能单独地以人们思想的好坏为理由来对人们实施惩罚。“马克思深刻地揭露这种法律的极端反动性。他指出,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85]普鲁士政府在书报检查问题上实施追究人们思想倾向的法律,使得正直的作者成为普鲁士政府恐怖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政策迫害的对象。从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只有那些最为专制和暴虐的国家才会制定这种追究人们思想倾向的法律,才会以人们的思想倾向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以及是否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86]马克思指出,一部好的法律是不会把人们的思想倾向当作追究和惩罚的对象的,法律必须是在人们作出了一定的实际行为之后才能发挥它惩罚违法犯罪的功能,只有当人们的思想向现实的行为转变之后,人们才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他的思想是没有理由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在他作出实际的行为、用实际行动为自己争取利益之前,他并不能作为法律关注甚至惩罚的对象。公正的法律不会把思想倾向而只会将人们的实际行为作为惩罚一个人的唯一标准,人们只有在现实的行动范围内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87]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不仅在消灭一个国家的人民自由地展现自己精神风貌的可能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对人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因为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会放纵统治阶级去窥探每个人内心深处最隐秘的活动,并且任凭统治阶级的主观臆断来判断一个人所谓的个性和思想的好坏,一旦统治阶级认定某个人具有不良的个性或者反政府的思想倾向,普鲁士政府就可以编造种种理由对这个人施加严酷的惩罚。“法律之所以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88]威廉四世颁布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这样一种追究人们思想倾向的法律,是要指使普鲁士政府的法官和书报检查官们去惩罚那些在行为上并没有触犯法律的人们,让人们在精神也失去自由,企图使广大人民不敢产生推翻普鲁士暴政的念头。“毫无疑问,在阶级社会中,作品是有倾向性的,问题是什么倾向性。”[89]普鲁士政府所畏惧的是带有进步思想倾向的作品,普鲁士的统治阶级害怕正直的作者们所创作出来的带有进步倾向和革命意识的作品会动摇他们的封建专制统治,于是他们便打造出一套以追究思想倾向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来扼杀人民的精神自由,以图尽早地扑灭革命的火种。(https://www.daowen.com)

普鲁士政府所颁布的以追究思想倾向为主要标准的法律,从性质上来说,根本就不是为它的公民量身打造的法律。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一种最堕落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在极端腐败的情况下才会实行的法律,这种法律更是经常被用在一个党派企图消灭其他党派的政治斗争中。当一个党派要消灭其他党派而取得统治权的时候,是不会跟别人谈什么公平正义的,这种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才会用到的以追究思想倾向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是没有平等可言的。普鲁士政府用这样的法律来针对和惩罚思想倾向善良的人们,暴露了它自身极端反动的本质,它所希望看到的,不是整个国家的进步和统一,而是如何让它的统治阶级获得更多的特权,如何更好地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90]“德国封建专制制度只允许一种思想方式、思想倾向存在。”[91]在这里,我们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到黑格尔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关于国家方面的理论对马克思的影响。黑格尔曾经认为,国家应该遵循自由和理性的原则,国家是实现自由和实现伦理观念的主体。马克思在这里根据黑格尔的理论观点,断定普鲁士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是反人民的法律,因为普鲁士政府的做法违背了黑格尔所提出了国家的自由和理性原则,普鲁士国家非但没有成为自由和伦理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反而通过一系列压制人民精神自由的手段使国家陷入混乱和分裂之中,这些都与黑格尔所提倡的国家精神有着巨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国家精神,就必须在新闻出版方面实行自由的法律和政策,让新闻出版自由存在于国家的每一个地方,通过新闻出版自由体现出一个国家真正应该具备的精神,“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92]。普鲁士国家通过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和侦探的手段,对非普鲁士官方的作者进行一切无理的怀疑,把所有非普鲁士官方的作者和写作流派都预设为可疑的反国家反政府的对象。普鲁士政府在指责正直的作者们发布的作品带有反国家的倾向时,其实它自己所做的事才是真正反国家、违背国家精神的行为。普鲁士政府通过书报检查制度和书报检查官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和不可疑两种类型,把作品分为倾向善意的和非善意的两种类型,普鲁士政府把批评和抨击政府的作品和行为视为非法,它只允许自己对别人进行指责和封杀,而不允许一般的公民对政府进行任何监督。“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93]马克思将黑格尔关于国家精神的论述运用到对普鲁士政府的揭露和抨击当中,指出普鲁士政府这种追究思想倾向的书报检查制度和相关法律是带有专制主义和强烈兽性的制度,它违背了国家的基本精神,对人民的精神自由进行着残暴地扼杀。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将他的批判停留在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上,而是进一步把矛头对准了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的整体,指出“普鲁士的痼疾隐藏在制度中”[94]。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的一般本质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观念之上的”[95],普鲁士政府认为它所任命的书报检查官的能力是绝对无愧于这些书报检查官所担负的职责的,书报检查官完全有能力区分出善意的和恶意的作品并且作出相应的决定。普鲁士政府通过默许书报检查官野蛮和专横的行为,把自身专制主义的本质隐藏在书报检查的制度当中。普鲁士国家的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整个的庭审和断案过程全部由法官一个人来操纵,原告、被告以及辩护人都是形同虚设的。“这一根本缺陷贯穿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之中。”[96]“普鲁士的统治阶级取消判断的客观标准,把这种判决权交给自己委任的检查官。他们相信自己的官员,相信自己官员的判断力,远远超过相信公众。这说明书报检查制度的不法行为,反映的是普鲁士警察国家即封建制度的专横,是这种国家制度在出版领域的一种表现。”[97]在这种专制制度和思想的指导下,普鲁士的统治者们从来不相信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从来不把人民当作国家改革和进步的力量,相反,人民在他们的眼中被看作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人民精神的觉醒会动摇他们的专制统治甚至毁掉整个普鲁士封建国家的根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普鲁士政府所采取的办法,就是选择相信他们任命的官员,把一切能够约束和控制他人的权力交到政府官员们的手上,让政府官员竭尽全力地扼杀进步的思想和革命的火种。而政府官员只作为国家和政府的奴隶存在,他们只需要服从国家的命令,执行上级官员发出的一切指令,不用在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基本权利。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的罪恶还在于,一旦类似于书报检查这样的制度激起人民的不满甚至是反抗的时候,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把全部过错加在检查官身上,企图保全事情的本质”[98]。普鲁士政府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转移人民的视线,把人民的愤怒和仇恨从国家和国家制度的身上转移到书报检查官这些政府官员个人的身上,以便让普鲁士封建专制的制度长久地执行下去。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指出:“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99]在此,马克思通过对普鲁士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的批判以及隐藏在背后的根本制度的分析和揭露,说明了普鲁士的专制制度是对人民精神自由的扼杀,这种制度需要的不是细枝末节的改变,而是从根本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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