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平经历

一、生平经历

辛亥革命后,1912年8月,曾昭琼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南溪乡曾家岭。12岁前,他在原籍读私塾和小学。少年求学时恰逢国民革命时期,致使他1924年至1927年先后辗转湘潭益智中学、长沙雅礼中学、青年中学三校才完成中学学业。毕业后,由于受到国民党白色恐怖的影响,他被迫停学在家。两年后再赴武汉求学,1929年8月至1935年7月,他就读于国立武汉大学预科和法律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获公费留学资格,于1935年9月至1937年8月在日本东北帝国大学法文学部就读,专攻刑法学。研究期满时,遇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曾昭琼随即回国。1939年7月至1940年1月,他受聘为省立广西大学法律系讲师,而后在重庆、桂林短暂从事文职工作。1940年12月,他受聘为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教授,亲历中大坪石时期、石牌时期,直到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后才离开。曾昭琼于1946至1951年度任法律学系主任,1947年度和1948年度同时兼任司法组主任;1947年5月至6月、1948年8月曾任代理法学院院长;[1]1948年8月参加革命,[2]广州解放后,继续留在中大法学院任教,担任法律学系主任、临时校务委员会委员等职;1951年度曾兼任法学院副院长。1951年4月,他还作为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中南分团代表之一赴朝慰问,[3]后被推举为广东省第一届政协特邀代表、广州市新滘区人民代表。1952年4月,他由中大法学院林穆光教授介绍加入民盟。[4]全国院系调整后,曾昭琼于1953年11月被调到武汉大学法学院,1953年12月至1958年8月任武汉大学法律学系教授,1958年9月至1970年任湖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1970年至1988年先后任湖北大学、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法律学系教授。[5]他还曾担任湖北省第五届(1983年4月至1988年5月)政协委员、[6]湖北省法学会第一届(1980年12月至1984年4月)和第二届(1984年4月至1987年5月)的副会长,第三届(1987年5月至1995年8月)的名誉会长;曾任民盟中南政法学院支部主委(1993年卸任)。[7]

曾昭琼是我国20世纪上半叶最早获得法学学士和留学日本的学者之一,其刑法学造诣在民国时期即已名满天下。回国后,他致力于将日本刑法理论介绍到中国法学界的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8]

他毕生从事刑事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中山大学任教期间,他讲授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新中国成立后讲授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苏维埃刑法分则、资产阶级刑法学等课程;[9]主要著述有《刑法学讲义》《刑事诉讼法学讲义》(《中山大学法律丛书》之一, 1947年)等;主要学术论文有《人格本位的刑法观》(《中山学报》,1942年)、《刑法上的个人保护及社会防卫思想》(中山大学法学院主编《社会科学论丛》,1948年)、《进化的犯罪与退化的犯罪》(1947年)等。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显示,曾昭琼曾写《刑事诉讼法论》一书(约30万字),1948年时该书正在上海昌明书屋印刷中,但《民国时期总书目》等相关资料并未收录该书的出版信息,笔者猜测该书很可能是受到战争的影响而未能正式出版。[10](https://www.daowen.com)

1976年,他受邀参加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2年),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等工具书的法学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编写、审定工作,后又作为《刑事法学大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的顾问。复出后,他致力于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科体系,1980年前后和几位学者提出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刑法学科体系的设想。在曾昭琼的直接关心和指导下,中南政法学院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三位学者写成并出版了国内最早、最具时代意义的《犯罪构成论》一书,该书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有中国特色犯罪构成理论的专门著作,迄今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