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溯及力】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溯及力】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及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是本次修订过程中新增的条款。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修改为“不认为是违法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将“行政处罚的依据”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将“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缩减为“适用新的规定”,使得法律规范表述更为简洁凝练。

规范目的或功能

“法不溯及既往”是处理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味着法律只能适用于相关规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而不可以适用于颁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以此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该原则在刑法的适用问题上衍生出“从旧兼从轻”原则。[79]即当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其次考虑的是,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譬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则应对被告人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普遍适用。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将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明确引入行政处罚领域,弥补了新旧行政法律规范适用领域的空白,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项显著进步。

规范内容

本条规定禁止不利于被处罚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被处罚人的溯及既往,即“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颁布以前,此时应当适用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即违法行为时的行政法律规范。但是,如果适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更有利于维护行为人的利益,譬如处罚幅度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则应该依据新的行政法律规范处理。如果适用旧的行政法律规范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话,譬如适用旧的行政法律规范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是处罚更轻时,则应依据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