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款与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罚没款与非法财物的处理】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法条沿革

本条关于罚没款和非法财物的处理和监督的规定,是对罚缴分离制度实施的进一步细化。

本条款的内容承袭自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53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本次修法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早期的规定主要是防范与款项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如经费划拨、返还、提留、分成和挪作奖金福利,等等。本次则明确禁止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罚缴分离的实施强度,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能落实到国家财政。

规范目的或功能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收决定可以即时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财产没收制度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审慎,在行政机关没收权与相对人财产权之间保持平衡,如《行政处罚法》排除了规章及其以下规范对“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设定权。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若用于非法目的,就成为非法财物。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违禁品、违法工具和违法财物,会被认定为行政法上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剥夺违法行为人对具有违法性的财产或物品的所有或占有,交由国家处理。非法财物没收后应当依法处理,包括销毁、公开拍卖等。与“非法财物”相对应的是剥夺行为人通过违法经营所获得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33]本条旨在确保上述罚没款和非法财物的处理款项能及时上缴国库。

规范内容

一、非法财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

(一)应当予以销毁的非法财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规定,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二)依法处理的非法财物

除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之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1.公开拍卖(https://www.daowen.com)

公开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拍卖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防止贪腐行为。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的,应当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签订拍卖合同。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2)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3)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4)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5)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2.其他依法处理方式

对于不具备拍卖条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进行及时处理:

(1)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2)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3)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4)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5)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6)依法没收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向本级财政部门进行移交。

(7)易腐烂的生鲜用品,经检验检疫合格且不宜拍卖的,直接送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8)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有偿调拨。

二、行政处罚处理款项的上缴

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涉案罚没款和非法财物,行政机关都必须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罚没款一般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除此之外,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等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