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在《行政处罚法》制定时,存在不少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尤其是在实施检查和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经常得不到保障。立法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本条自《行政处罚法》制定至今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在此次修订中立法者也仅在最后一次审议中进行了两处文字性修改。一处是把实行改成了实施,这样的表述更加严谨,而且与其他条文保持了一致。《行政处罚法》其他条文均为使用实行的表述,而都是使用实施。另一处则是将行政处分改成了处分。
规范目的或功能
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
规范内容
本条的规范内容可以分为事实构成和法律结果。
事实构成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这里的检查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处罚。为了查明事实,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本法规定的“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措施;海关法规定的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扣留走私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等,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检查措施都属于本条规定的检查措施。这里的执行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是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的一些措施。如本法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3%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等。采取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就构成了这里所谓的违法。此时,如果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52]
法律结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予以赔偿。这里的依法主要是《国家赔偿法》,对受害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既包括《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也包括《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政务处分。三是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应用
本条属于规范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条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援引。本条涉及国家赔偿,但法院一般也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