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隳坏,祸及全家
古代家族制度中,沟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交流,是族长、家长等处于优势伦理地位的人将自己的思想与文化传递给子女的具体过程。但如今,知识更新、思想更替的速度都非常快,除了父母影响子女以外,子女对于父母也产生着反作用。这种在家庭氛围中因相互沟通、一起生活而形成的家风,使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家风。
在这种前提之下,领导干部与父母、妻子、儿女互动的具体方式影响着领导干部的行为。那些对家庭成员约束较严格者,往往会养成良好的家风,而那些受到妻子、儿女不良行为影响较大者,往往会成为腐败官员,并最终因为家风隳坏而祸及全家。
细数当代官员的腐败,大多是经济犯罪行为,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他们的主要罪行,而那些违规违纪的官员也基本上与经济相关。可以说,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当今官员敢于腐败的主要因素。
反观这些官员与其家庭成员的关系,可以发现,其内部关系可分为主动型与被动型两种。
◆主动犯罪型官员
即官员在从事腐败行为的过程中,把其家庭成员拉进来。尽管家庭成员有时是主动参与的,但是最初腐败行为的主导者是官员本身。这其中,又可分以下两种:
一是家庭成员参与受贿过程。有的官员本身碍于自己的身份、地位,自己并不出面接受贿赂,而是指使自己的家庭成员实施具体的行为。例如,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则由妻子王临风负责在家收钱、存款事宜。
二是亲手安排子女的前途。在安排子女前途上,有些领导干部会直接接受贿款,并利用这些贿款安排自己的子女出国。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林高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利用贪污受贿得来的钱财,将妻子、儿女全部移居香港:欧林高妻子方某1992年移居香港,长女1994年移居香港,次女1993年在香港出生,儿子1997年在香港出生。家人全部具有境外身份,在境外购置房产,常年在境外生活,而欧林高所收受的贿赂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了妻子名下,且其受贿行为多在境外完成。为家人安排好了“后路”以后,欧林高在国内“放心做贪官”,仅从其住处查扣的现金赃款便多达170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有些领导干部则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安排孩子升学,有些领导干部会为自己的子女甚至是其他家庭成员安排工作,还有一些官员则会让家庭成员经商,而干部本人再利用权力寻租使其进一步得利。
◆被动犯罪型官员
此类官员平日里工作一向清廉,但仅仅因为自己家庭成员中有人被不法分子拉下了水,自己也不得不以身试法。对于这些腐败的领导干部来说,他们的家庭成员就如同伸向社会的一个个触角,这些触角在不法分子的利用之下成了污染之源。随着家庭成员的被污染,整个家庭也随之受污染,进而使原本清廉的官员一步步走上了腐败之路。
有时候,这些家庭成员不仅自己受贿,还会对这些官员进行劝说,使这些官员最终放弃了清廉为官的原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便是这样堕落的。
执法20多年来,吴振汉处事谨慎内敛,在仕途上蹚过了许多险滩恶水,却最终在即将退休之时迷航翻船。在吴振汉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妻收受了他人的金钱,而他的义子也是事先接受了他人的金钱,然后再向他汇报。身为掌权人的吴振汉最初的反应是愤怒,而他的妻子李芝却振振有词地给出了自己收钱的理由:吴振汉身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位,自己一家人居住与生活的条件却连普通百姓都不如,再者,吴振汉已年逾五十八岁,此时是他仕途的最后一站,应该利用权力收点钱防老。
在这种所谓的“诱之以利,动之以情”的夹攻之下,原本被称为“儒雅法官”的吴振汉最终在思想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其妻处理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妻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并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11月9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参考《楚天金报》2006年11月14日)。
从吴振汉妻子劝说、吴振汉本人听从的内容来看,这种心理其实是官员出现腐败行为的最普遍心理:59岁时,个人即将退休,掌管多年的权力即将归还于党和人民,可反观自己为党做了一辈子的贡献,周围比自己强或比自己弱的人都过着更好的物质生活。不正当的比较带来的是官员与官员家庭成员的心理失衡,在这种心理失衡的作用之下,官员即将上交的权力成了他们眼中快速获得利益的最大可用工具,于是,“此时不捞、更待何时”的想法自然而然地出现。怀着这种心理,许多领导干部以身试法,在晚年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致使其晚节不保。
晚节不保其实是一种必然:原本清廉的官员突然开始贪污,多半是怀着侥幸心理的,他们看到有的干部贪污却“平安无事”,甚至有“全身而退”的可能,以为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也会如此,法律之剑绝不会落到自己的头上。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这些贪污官员的行为中可以看出,腐败行为与家庭成员、家风之间的关系:若家庭早已树立起了良好的家风,那么,领导干部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他们的家庭成员便可以及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劝阻,而领导干部便极有可能因为家庭成员的督促而悬崖勒马。反之,若家风不正,家庭成员助纣为虐,非但在领导干部面临考验时不助力,反而会充当他们犯罪的帮凶,甚至是如吴振汉一般,在领导干部还未产生腐败意识之前,家庭成员便首先产生了腐败的想法,将领导干部本人拉下水,那么,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全家一起接受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