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规则理解】

一、因通风、采光、日照等引起相邻关系的概述

在不动产上建造建筑物是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形式,但是,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行使权利不是绝对不受任何制约的,其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因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引起相邻关系的性质

相邻权从本质上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延伸,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须接受一定的限制或给予一定的便利,确保相邻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从而在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实质在于,一方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相邻一方的权利得到适当的延伸,从而平衡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促进土地和建筑物的有效利用。因通风、采光和日照引起的相邻关系的性质则在于,为了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得到适当延伸。

(二)因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引起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

为了调整因通风、采光和日照引起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处理因通风、采光、日照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依照上述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妨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对相邻权利人构成妨害的,相邻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因通风、采光、日照等引起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相邻关系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构成因通风、采光、日照引起的相邻关系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构成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此,因通风、采光、日照引起相邻关系的主体也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使用权人也包括承租人。但是,此处所指相邻不动产应不限于相邻不动产的直接连接,而应当是一定范围内的相邻。有学者认为,随着人们生活观念以及现代法律相邻关系的发展,“相邻”并不仅限于“邻接”之意,而应理解为“近邻”“附近”之意。[6]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如两块土地,中间隔了一条不属于两块土地的权利人的马路,这两块土地的权利人之间依然可能因为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相邻纠纷。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土地利用中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是相邻土地利用中所体现的通风、日照、采光的利益。这一利益表现在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的通风、日照和采光,有权要求相邻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时,必须遵照标准,周边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限制高度。(https://www.daowen.com)

(三)妨碍行为的标准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照其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但是,为了协调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必须接受一定的限制,构成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日照等妨碍行为的标准。那么,其权利行使的限度应在哪里?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构成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日照等妨碍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如果违约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则构成了相邻关系中的妨碍行为。反之,如果其建设行为符合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则一般不应认定为相邻关系中的妨碍行为。事实上,即使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设行为,也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或者日照,但是为了平衡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影响是必须容忍的。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关建筑标准在我国相关建筑规范中作了一些规定。例如建设部[7]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妨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也对该地区建筑标准作了相应规定,可以作为该地区判断是否构成妨碍的参考依据。

在一些没有国家建筑标准规范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习惯,以及当地一般人是否可以容忍的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妨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不动产权利人的建筑行为违背了当地的习惯,对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已经超过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范围,严重影响相邻权利人的生产和生活,应当认定构成相邻关系上的妨碍。否则,相邻权利人对邻地的建筑行为具有容忍的义务。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侵害应当考虑两地建筑行为的先后,一般而言,应当是在后建筑的建筑物影响在先建筑物。

三、通风、采光、日照受到妨碍时物权法上的救济方式

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受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取得救济。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以及《物权法》第三章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的规定,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受到妨碍时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当不动产权利人的建筑行为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时,相邻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如果建筑行为已经影响相邻权利人时,相邻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已经造成损失的,还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

四、相邻关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引起竞合的行为只有一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才构成责任竞合。如果是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则分别承担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行为造成的损害只有一个。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规范,但造成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该损害后果可因其中任何一种责任的承担而予以救济。

第三,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四,数个责任相互冲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请求权,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在相邻关系中,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人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害人依照相邻关系承担责任。如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租赁不动产后就成为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其可以成为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成为相邻权的主体。如果其对租赁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受到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妨碍,其可以依照相邻关系提起诉讼。如果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同时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时,则承租人有权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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