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见项目保险

三、常见项目 保险

PPP项目通常分为建造期与运营期两个阶段,而两个阶段所购买的保险险种亦有所不同。建造期常见的保险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而运营期常见的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下面就两个阶段常见的保险品种以及购买、办理理赔时的注意事项梳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在投保工地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损失进行保险的险种。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及除外情况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既包括项目已形成建筑物本身的财产价值,也包括为修复建筑物而产生的费用。

但是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赔偿的范围:(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3.建筑工程一切险购买及理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所以在保险购买以及理赔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各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工程一切险的财产保险范围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保险公司,其针对不同项目的财产保险范围也可能不同,所以,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先要明确保险所涵盖的财产保险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以下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为完成项目所使用的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所以,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前,应对项目情况以及所需要保险的财产范围进行全面了解,确定保险标的,再和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清楚具体的保险标的,以免保险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标的范围的争议。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为保险标的的项目保险,保险人承担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情形以及除外情况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害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故,如因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2)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恶意破坏或欺诈行为;(3)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招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4)有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5)由原子核裂变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相似或相同之处,二者在工程项目中相辅相成,为姊妹险,甚至有时将两个保险结合起来投保,称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对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两者的区别包括: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随着工程建设逐步增加,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为存放于工地的全部设备;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标的受自然灾害的危害小而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危害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即设备安装后的试车风险是相当大的,风险较为集中,而此风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并不存在。

(三)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不单独购买,而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同时购买。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为工地内的第三者人身、财产以及工地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故建筑工程一切险针对的是建筑工程本身,而第三者责任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一般是不负责赔偿的:(1)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一般也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团体意外伤害险

1.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定义

团体意外伤害险指在保险期间内,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人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购买的保险,其保险对象是从事工程管理与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因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故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可以是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为在工地内从事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以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其相应的理赔对象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恐怖袭击;(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11)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3.团体意外伤害险购买及理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团体意外伤害险针对项目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并且其被保险人涵盖了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故团体意外伤害险一般与项目安全事故相关,所以在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理赔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明确被保险人的范围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涵盖了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而工地内的民工又具有极大的流动性,故在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时,最好不要明确被保险人的具体名单,而采用“被保险人是指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等泛化表述,以便将将施工全过程中在工地内从事工程管理及务工的所有民工纳入保险范围。

(2)避免将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理赔条件

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与项目安全事故相关,故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要进行理赔的,需要提供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否则拒绝理赔。而项目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的,为了避免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一般情况下是不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更无法取得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旦将提供安全事故认定书作为理赔条件,一般都是无法理赔的。所以,在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看清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理赔的资料要求,避免将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难以取得的资料作为理赔条件。

(3)注意理赔款项的支付对象

如前文所述,团体意外伤害险主要针对的是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而发生农民工人身伤亡的,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一般会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受伤民工或亲属的。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项也是支付给保险受益人受伤民工或亲属的,这样就导致受伤民工或亲属拿到了双份赔偿,而保险购买人却无法享受购买保险的益处。所以,在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时,最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理赔款项经保险受益人即受伤民工或亲属委托直接支付给保险购买人,并且在处理伤亡赔偿时,如一次性将伤亡赔偿金等费用支付给受伤民工或亲属的,则应要求受伤民工或亲属向保险购买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保险购买人领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4)团体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可合并适用,且团体意外伤害险赔偿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

工伤保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伤害险所保障的是雇员因意外所造成的伤害,其保险对象系雇员个人。正因为团体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以及保障目的不同,在发生事故时,二者均可以同时理赔,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问题。

同时,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雇主或其他赔偿责任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雇主或其他赔偿责任人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

(5)财产一切险

1.财产一切险的定义

财产一切险是指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工程建筑,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投保财产一切险的可以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投保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保管人,或者是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2.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情形

财产一切险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而产生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一般也负责赔偿,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等;(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等。

PPP项目投资金额大,且项目周期长,而购买类似保险的费用一般较高,需要结合项目本身特征、周边地质及水文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购买以及如何购买。另外,很多社会资本缺乏项目保险方面的人才,购买保险时不知道如何选择险种,甚至不明白工程保险合同条款的意思;投保后对保险事故认识不清、应赔付项目分析不准,索赔能力欠缺。因此,社会资本需要加强对项目保险的研究与学习,明确项目保险的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保险人员就项目保险提供咨询意见,确保项目投保险种满足项目预防风险的需要,保险条款设置合理,发生保险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理赔,真正发挥项目保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