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保险概述

一、项目 保险概述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了与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银团的合作,而工程项目保险被要求作为类似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于是,工程项目保险作为涉外保险业务的新险种应运而生。在此后的十余年里,涉外保险业务与国内保险业务并存发展。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以及《保险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项目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各大保险公司均经营工程项目保险,工程项目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的市场险种。

(一)项目保险的含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项目保险,是指与工程项目利益相关的保险,承保工程履约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的损失。

项目保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二)项目保险的特点

项目保险除具有保险本身的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及科学性等特征外,其与普通保险的最大区别是其项目属性,其项目属性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项目保险从属于项目,是就项目本身所购买的保险;二是保险对象为项目本身以及为完成项目而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等人身及财产安全;三是保险购买人的多样性,项目保险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购买,也可以由项目施工单位购买,甚至可以由与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购买。

(三)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有四大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该四大原则为保险行为主体在保险合同中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准则,也是发生争议后解决纠纷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要求合同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持合同主体之间利益以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并且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货币化的以及确定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理赔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但不能因保险理赔获得额外收益。

4.近因原则。即对损失起最直接、最有效且决定作用的原因,且这一原因作用的过程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或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