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宪法的历史

第2讲 宪法的 历史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以“君上大权”为核心;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2.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期间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底的《中华民国宪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主要起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1975年宪法内容不完善并有很多错误,1978年宪法不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1979年和1980年是对1978年宪法的局部修改;

3.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是现行宪法。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修正内容:(1)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内容:(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修正内容:(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主要修正内容:(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5.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主要修正内容:(1)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序言第10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3)序言第11自然段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和谐”,第4条各民族关系也增加“和谐”;(4)序言第12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在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5)第1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6)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第27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8)修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制度;(9)第100条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10)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并对第3、62、63、65、67、89、101、103、104、107条相应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11)将第70条规定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