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本条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承担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义务。而本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不论运输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承运人,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