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的,向买受人交付提单即视为交付货物,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买受人接受提单或者其他提取货物的凭证后,即对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了所有权,货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买受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或者再行转让货物,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也可以依据提单或者其他提取货物的凭证向承运人主张应当由承运人承担的风险。
如果当事人对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单证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