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2026年07月27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条文注释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风险承担按以下方式处理:(https://www.daowen.com)
(1)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则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后就不再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果卖方已将标的物置于上述地点,而买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方应当接收而未接收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的,买受人仍然得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