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4.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案例44.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3]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金叶榆买卖协议,内容为:“金叶榆买卖协议书,卖方:于某某,买方:刘某某,(1)买方购买于某某丛生金叶榆8万棵,单价每棵4元;(2)购买于某某高接1.5m金叶榆3—4公分1500棵,3公分每棵单价40元,4公分每棵单价70元;(3)购买于某某高接2.2m金叶榆4公分2000棵,单价每棵75元。买方从立协议之日20天以内全部挖完金叶榆所订系列。卖方从立协议之日20天以内保证所有金叶榆系列,不能再卖于别人。协议即日生效,违约一方负全责。卖方于某某,买方刘某某。2012年3月29号。”(https://www.daowen.com)

双方签订协议时8万棵丛生金叶榆已经假植,其余的金叶榆在原地上生长。协议签订后,卖方在合同履行届满后多次联系买方拉树,但卖方没有回应。后因气温升高,协议约定的8万棵丛生金叶榆全部枯死。经河南胜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已经死亡的8万棵假植丛生金叶榆价值为32万元。

本案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协议时被告刘某某已对标的物规格进行了实地检验,且原告于某某已将8万棵丛生金叶榆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刘某某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有被告刘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