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离婚后离开村子去城市打工,村委会可以因其为外村人又不在本村居住为由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吗?
案例模拟
小玲是某村的村民,其家里承包了村里的10亩土地。由于没有考上大学,小玲高中毕业之后,便到某市打工。后来,小玲的父母为其在邻村物色了结婚对象,但二人因为没有共同语言,结婚没多久就离婚了。离婚后,小玲继续到市里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村看看父母。后来,当地的村委会告诉小玲的父母,称小玲已经跟邻村人结婚又离婚,现在常年都不在村子里生活,必须收回小玲的土地承包权。对此,小玲的父母认为,即使小玲常年不在家里生活,但是,她依然属于村子里的村民,也没有在邻村取得新的承包地,村委会不能因此而收回女儿的土地承包权。可是,村委会却称他们这是按照规定办事,是合法的。那么,请问妇女离婚后离开村子去城市打工,村委会可以因其为外村人又不在本村居住为由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吗?
以案学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知,在承包期内,即便妇女结婚,只要其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就不能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农田。婚后又因故离婚或者丧偶的,只要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离开原居住地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当地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小玲只是到城里打工,尽管其嫁到了邻村,但很快就离婚,也并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所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小玲并不具备交回原承包地的条件。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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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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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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