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在土地上建设了配套设施后,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补偿吗?
案例模拟
严某是某村村民,其通过转租的方式取得了同村村民秦某的5亩农田。等到春天进行耕种时,严某发现秦某的土地上没有水井,在灌溉农田时非常不方便,要接很长的管子。于是,没有取得秦某的同意,严某便自己出资在秦某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口水井。修完水井之后,严某告诉秦某自己在他的土地上打了一口水井,这样也有利于秦某耕种土地,所以要求秦某支付自己一半的打井费用。秦某得知后,认为严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水井,是违法的。因此,秦某认为修建水井的费用应该由严某一人承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那么,请问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在土地上建设了配套设施后,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补偿吗?
以案学法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由此可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要投资改良土壤或者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必须要经过承包方的同意。只有在经过承包方同意时,其才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修建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严某作为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在未经过土地承包方秦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修建水井,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秦某拒绝支付修井费用的做法是正确的。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作为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我们如果要在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相关配套设施时,一定要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且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部分的相关补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修建设施之后,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