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吗?

77.债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吗?

案例模拟

汪某是某村村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了该村10亩土地的经营权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汪某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并进行了登记当时,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期限为1,贷款数额为2万元但是,一年之后,由于汪某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根本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还款期满后,银行便准备就其土地经营权来实现担保物权但是,汪某认为,银行不能就自己的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债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吗?

以案学法

债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在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于土地经营权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换言之,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与其他不动产如房子等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债权人也可以就其所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在上面的案例中,汪某作为债务人,其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汪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便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即就汪某的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