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秩序的限制
相邻关系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重要限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利益关系的调整来保障私人所有权的和平、有效行使。在罗马法中,除相邻关系外,法律还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其他限制,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秩序,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政建设、国防利益等,因而有别于旨在调整特定主体之间关系的相邻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上文所讲的“征收”也可被包含在“基于公共秩序的限制”之中,只是由于征收的结果是丧失所有权,而一般的限制只针对所有权的行使,因而本书对征收予以专门的论述。罗马法中基于公共秩序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建筑物的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境内城市居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筑物的密度也越来越大,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居民通风、采光等生活需要,有关建筑物的限制性规定也日益增多。首先,由于早期建筑技术不完善,为了防止建筑物倒塌危及公共安全,奥古斯都皇帝曾规定房屋高度不得超过70尺,后来特拉雅努斯皇帝又将标准降为60尺,并规定房屋所有人负有管理义务,建筑物毁坏后应予重建。[27]由于当时造屋不易,法律禁止为了转让建筑材料而拆毁房屋。《十二表法》规定如果某人用他人的梁木建造了房屋,则原梁木所有权人虽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人返还,而只能等到房屋倒塌后将其取回。这一规定到了后来才有所缓和。帝政后期的法律还禁止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做出影响邻居采光的重大改变。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优士丁尼皇帝颁布了禁止房屋所有人阻碍通风从而影响邻居晾晒谷物的命令。
(二)对河流沿岸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河流在罗马法中属于公共物,归全体罗马人民公有,因而任何人都可对其进行利用。而河流沿岸的土地则可为私人所有。为了保证民众对公有河流的利用,法律规定河流沿岸土地的所有权人必须容忍他人为了在河流中进行航行、捕鱼等行为而利用其土地,比如在其土地上通行、泊船、晒网等。
(三)对公路旁土地所有权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某人的土地紧邻公路,那么在公路因受到损害无法使用的情况下,该人有义务允许公众通过自己的土地。原始文献中用“出借”(viam prestaren)一词来表示,意思是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土地借给公众以临时替代公共道路。至于这种“出借”是否受到补偿,原始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28]
(四)矿藏开采
按照罗马人的传统观念,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因此土地之下的矿藏应归土地所有人所有,他人不得擅自开采。这一规定虽然符合所有权概念,却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为土地所有人未必有开采矿藏的能力和意愿。如果其不能或不愿开采,将导致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格拉奇努斯皇帝于382年颁布了一项谕令,规定任何发现矿藏之人都可开采,即使矿藏位于他人土地之下,但他要向土地所有权人和国库各支付其矿藏收入的百分之十。
以上就是罗马法对所有权的主要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私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性,而是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相符合的绝对性。古罗马所有权所受限制越来越多,恰恰说明了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抵抗公私方面侵害的能力越来越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私人所有权得不到保障,随时可能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任意践踏,那么立法者就没有必要去规定“限制”所有权的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