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限制
通过上文的分析,人们可以看出罗马法特别是早期罗马法中所有权概念的绝对性非常突出,与现今各国受到日益加剧的“社会化”影响的所有权概念形成鲜明对比。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的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恰恰相反,罗马法所有权发展的历史就是其所受限制不断增加的历史。随着罗马国家功能的完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也逐步提升,再加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附加在所有权之上的限制的种类、范围也不断增加,从《十二表法》中最为必要的相邻关系[18]到后古典法时期国家颁布的各种法令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在分析所有权限制的内容之前,首先,需要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一般而言,对所有权的限制是指由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对所有权内容所施加的强制性限定,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不仅是简单地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只要特定的所有权(如城市建筑物所有权、河流沿岸土地所有权)存在,这些规定就自动适用,任何人不得改变。显然,并非所有存在于所有权之上的限制和负担都符合这一标准。例如,有学者认为他物权属于对所有权的限制,[19]但它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他物权制度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制度体系,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规范系统,其目的并不在于限制所有权。其次,他物权一般根据所有权人的意思设立,权利人想要避免这一限制,完全可以不同意设立,因此这一限制也不具有强制性。还有一些限制虽然表现为对所有权的干预,但实质上是对权利主体或客体资格的限制,而非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如禁止丈夫转移嫁资土地、禁止转移教会财产等。最后,有些限制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由于其内容复杂,已成为所有权理论中具有独立制度地位的内容,因此一般不将其视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如时效取得、不动产登记制度等。(https://www.daowen.com)
罗马法的所有权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