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自律管理内容,明确自律规则、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

三、丰富自律 管理内容,明确自律规则、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

协会的性质、职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是规范行业发展,应对行业风险,维护会员权益。为此,必须在法律上强化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赋予协会自律管理权力,授权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新证券法在自律管理方面,第166条第1项规定赋权协会“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第166条第5项从加强证券相关业务活动自律管理的角度,赋权协会“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明确了协会对证券相关业务活动实施功能性自律管理的职责。在规则制定方面,第166条第4项规定赋权协会“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明确协会自律规则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确立了协会自律规则的法律地位。在具体措施方面,第166条第4项在既有“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增设惩戒力度相对较轻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提高了自律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增补自律规则作为实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