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本章共12条。围绕监管主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其监管职能和基本任务;具体监管职责;证券监管执法行为类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包括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的具体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证券监管行政公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监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及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跨境监管;证券监管行政权与司法权、监察权的互动衔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从业限制等。本章的创新法律制度包括: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举报人制度以及跨境证券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