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协会职责范围,新增诚信建设等五项职责

一、充实协会职责范围,新增诚信建设等五项职责

协会的自律管理,是政府管理的有益补充,具有不可替代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大,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也需要适应形势变化不断丰富。有观点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行业自律处于弱势地位的症结,是我国证券市场并非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之下培育出来的,行业自律组织没能真正内生于证券市场,这就需要我们在建构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过程中采取“有意识的选择”,即政府要适当地将监管资源让渡于行业自律机构。[1]新证券法第166条第1项、第3项、第5项、第6项新增协会五项职责:一是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二是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三是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是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引导行业创新发展。本次证券法修订前,协会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授权以及会员授权(以监管文件或章程规定的形式)履行上述职责,本次修订在法律层面确认了上述职责内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