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著作权法对传统知识保护之不足

四、现代著作权法对传统知识保护之不足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1893年,《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

在中国,清末实行新政开始向西方学习知识产权法律,1910年制定了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人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新中国成立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2001年入世,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根据国际社会著作权的变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可是,古典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积累了我国各族人民在改造自然和社会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天人合一”观念,如何使中国传统文化这种思想精髓得以传承并融入现代法治,还存在很大难度。西方法律文化中著作权法治模式的引进,冲破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文化禁锢政策,但也对中国传统文化造成很大的伤害。对于与自然保育有关的古典文学艺术,我国的现代著作权法还保护不足。因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对作品的保护主要目的是保障有名作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传统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对其保护最根本的目的是促使人们对大自然的喜爱,因此,发源于西方的著作权法,与中国古代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理念和追求是有所不同的,这也导致国际著作权法对古代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法律保护的不足。(https://www.daowen.com)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 年12 月16 日通过)是世界人权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制度化。如果没有形成对人类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创作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就得不到保障;而创作者的权利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就必然会打击人们进行文化创意和创新的积极性。公民文化权利对著作权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各种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协调。因此,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吸收现代文明的成果。现代著作权法不仅应当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如:厚德载物的博大襟怀、贵和尚中的和谐理想。我们要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既要注重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又要充分借鉴现代文明的成果,形成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文化。